2011年以來,韓某先後糾集張甲、王甲,張甲糾集張乙、張丙、侯某、李甲、李乙(均已判刑)和被告人王乙、李丙、李丁、靳某、秦某等兩牢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在沁陽市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在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步形成了以韓某為組織、領導者,張甲為積極參加者,王甲、張乙、張丙、侯某、李甲、李乙和被告人王乙、李丙、李丁、靳某、秦某為組織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該組織在沁陽市組織實施開設賭場、幫人打架“震點”、強行入股石料廠生意、替人索取債務獲取好處費、插手民間糾紛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組織進行斂財,並將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又進一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以韓某為首的該犯罪組織稱霸一方, 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致多人受傷、財產受損,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擾亂當地的正常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在社會上形成重大惡劣影響。
8月16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對一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進行公開宣判,5名被告人獲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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