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每一個人都相關!浙大教授在人民日報發聲:社會保障改革應堅持互助共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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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信息爆炸的年代,我們更加需要傾聽思想的聲音。浙江大學頭條號特別開闢【啟真新論】 板塊,收錄浙江大學各領域專家學者獨家觀點。本期,我們推出的是浙江大學民生保障與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副會長何文炯教授《社會保障改革應堅持互助共濟原則》一文。觀點的碰撞,智慧的交鋒,我們也期待聽到您的聲音!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作為國家在風險管理領域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社會保障由政府主導組織實施,通過財政預算或徵收社會保險費等途徑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按照一定規則向特定社會成員提供資金或服務,確保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尊嚴。這種集眾人之力解除社會成員基本生存和發展後顧之憂的保障機制,不僅能夠為全體國民提供穩定預期,而且有助於降低全社會的風險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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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共濟是社會保障的天然屬性。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經常發生。就某一特定風險事故而言,在一定的時空範圍內,風險事故的發生帶有必然性;但對某一個體而言,風險事故發生則是偶然的,即此個體是否遭遇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無法把握的。但是,藉助技術手段,在特定時期、特定範圍內某種風險事故發生和損失的規律是可能被發現的。正是由於把握整體損失規律的可能性和把握個體損失規律的不可能性,互助共濟成為處理風險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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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助共濟為基本理念和原則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化解社會成員面對的不確定風險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一是風險應對者由個體壯大為集體,即以群體之力幫助個體抵禦風險;二是個人基本生存發展條件由不確定變為確定,面臨風險的個體通過納稅或繳費,能夠以確定的小額成本獲得穩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三是防範風險的行為由利己轉化為利他,個體為解除基本生存發展後顧之憂而參加社會保障計劃,結果是所有參加計劃的人都能獲得保障,這正是基於利己目的而達成利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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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保障的具體制度中蘊含著4種互助共濟關係:一是普通社會成員與特定風險事故遭遇者之間的互助共濟。比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體現的是健康者與傷病者之間的互助共濟,長期護理保險體現的是失能者與健全者之間的互助共濟,失業保險體現的是在業者與失業者之間的互助共濟,等等。二是不同收入群體之間的互助共濟。比如,社會救助體現了社會成員對低收入群體的互助共濟。三是代際互助共濟。在現收現付模式下,在崗的年輕一代通過繳費納稅供養年老一代,而年老一代之所以可以享受這一權利是因為他們年輕時對制度作出過貢獻。四是地區之間的互助共濟。通過建立有效的機制,協調地區之間的利益,確保全體國民都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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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共濟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發展所堅持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在新時代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仍然需要堅持互助共濟原則。

加快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是最重要的社會保障項目之一,應當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互助共濟。但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現行制度採用地區統籌的行政管理模式。這一模式雖然能夠有效落實地方政府的責任,並與財政體制相適應,但由於地區之間互助共濟的渠道不暢通,各地養老保險籌資負擔畸輕畸重,影響了地區均衡發展和全國勞動力市場一體化進程。最近,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這是走向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重要一步。隨著制度設計的改進,基金調劑力度將不斷加強,直至實現統收統支的全國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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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完善個人賬戶。上世紀90年代,我國在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探索出獨特的“統賬結合”模式,為新舊制度轉換和改革平穩推進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嚴格意義上的個人賬戶並不具備互助共濟功能。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探索適合中國國情、更能體現互助共濟原則和共享發展理念的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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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倡導互助共濟文化。互助共濟是一種方法,也是一種文化,不僅能提高風險管理效率,還能凝聚人心、促進社會團結進步。在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過程中,應按照權責清晰的原則,明確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家庭的責任;明確社會保障各項目的職責定位,優化制度設計,以增強互助共濟性。同時,應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則,明晰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積極倡導互助共濟文化。


本文作者:何文炯,系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副會長

本文原載於《人民日報》(2018年08月13日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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