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作如下通告:

一、嚴格規範農藥經營使用範圍

(一)全面禁止經營、儲存和使用下列農藥:

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製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甲磺隆、百草枯水劑、苯胺磺隆復配製劑、甲磺隆復配製劑等;三氯殺蟎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銷售和使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2567號公告,嚴格按國家明令限制規定使用下列農藥(農業部已經發布的限制使用的農藥公告,繼續執行):

1.在蔬菜(含食用菌)、果樹(含瓜果)、中草藥材上(以上作物包括各類種植觀賞品種)禁止使用下列農藥: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內吸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硫環磷、氯唑磷;

2.禁止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3.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4.氧化樂果在甘藍、柑橘樹上使用;

5.禁止水胺硫磷、殺撲磷在柑橘樹上使用;

6.禁止滅多威在柑橘樹、蘋果樹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7.禁止硫丹在蘋果樹上使用;

8. 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黃瓜上使用;

9. 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禁止氟蟲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10.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11.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12.溴甲烷、氯化苦登記使用範圍和施用方法變更為土壤燻蒸,撤銷除土壤燻蒸外的其它登記;

13.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

二、實行限用農藥定點經營、實名購買制度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管控,在全區範圍內實行限用農藥定點經營制度,除定點經營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限用農藥。經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限用農藥定點經營單位,統一懸掛“青白江區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單位”標誌,實行掛牌經營。定點經營單位銷售限用農藥,應向購買者詳細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合理用量、限制使用的作物、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項,嚴禁向從事生產禁止使用限用農藥作物的農戶、企業或單位銷售限用農藥。同時,嚴格實行限用農藥實名購買制度。凡購買限用農藥的個人和單位,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單位營業執照,並對農藥用途作出說明,由定點經營單位進行登記並建立銷貨臺賬,否則定點經營單位不得出售。

經營限制使用名錄中未要求實行定點經營農藥(毒死蜱、三唑磷、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氟苯蟲酰胺、氟蟲腈、樂果、氰戊菊脂、三氯殺蟎醇、乙酰甲胺磷)的經營單位也要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相關購買制度。

三、違法行為和處罰標準

(一)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統籌城鄉和農林局將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2.經營假農藥;

3.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有上述第2項、3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二)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統籌城鄉和農林局將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區統籌城鄉和農林局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1.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區統籌城鄉和農林局部門備案;

2.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採購農藥;

3.採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籤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4.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三)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統籌城鄉和農林局將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1.不執行農藥採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2.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3.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櫃銷售;

4.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四)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統籌城鄉和農林局將責令其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2.使用禁用的農藥;

3.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防治衛生害蟲,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於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4.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5.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6.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有上述第2項規定的行為的,區統籌城鄉和農林局將沒收禁用的農藥。

特此通告。

成都市青白江區統籌城鄉和農業林業局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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