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你怎麼看?

此次的毒販脫逃事件就發生在我所在城市,在事發當天也就是6月26日中午我便在第一時間獲知了該信息。逃脫的毒販馬廷江系四川人,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滿釋放。

南通一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你怎麼看?

事件發生後,南通市開發區法院會同開發區公安分局迅速開展抓捕,經過視頻偵查發現該毒販最後的消失地點在毗鄰開發區的通州區(南通州,並非北京通州區)張芝山鎮,通州警方隨即也派出大量警力在轄區的主要交通要道上進行設卡查緝,對可疑的人員及車輛進行查控。

位於事發地中心區域的南通開發區與通州區西南片區域經濟發達,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當地也進行了大量的拆遷工作,因此該區域內存在大量空曠廢棄的拆遷工地。從躲藏的角度來說,如果馬廷江有極強的野外生存能力那麼警方要抓到他恐怕需要花費的大量的人力與時間來進行地毯式搜索。如果說馬廷江的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那麼他恐怕還是會滯留在當地的居民區內,白天進行隱藏,待到夜晚再伺機出來尋找食物、衣物。

上面這張圖片是今天中午在本地的微信群中流傳的關於馬廷江下落的最新說法,目前尚未得到警方印證。

為了儘早抓獲馬廷江,目前當地部署在路面查緝的警力並未減少,並且還開始發動群眾加大排查搜索力度,車站、碼頭均有警力把控,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馬根本無法在旅館、浴室、網吧等類似的場所落腳,在這種高壓態勢下他的活動空間明顯有限,很有可能還在開發區範圍內未能出逃他處,相信此人被抓也是早晚之事。

(事發地南通開發區法院)

此次毒販從法院脫逃事件發生後,網上曾有傳聞毒販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上廁所時打昏法警跳窗逃跑,更有傳聞此人是武警出身身手非凡,不過這些傳聞均被開發區法院予以否認。

南通一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你怎麼看?

根據官方公佈的信息來看,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突然衝出法庭從而脫逃的。被告人當庭脫逃這種事件十分的罕見!

也許有人要問馬廷江在法庭之上怎麼能夠衝出法庭繼而逃跑呢?這實在是匪夷所思!我們要注意事發時馬廷江正處在庭審的現場,近年來國家為了保障人權,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不斷提高,不僅不要穿號服,連手銬腳鐐也免除了。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就是為犯罪嫌疑人脫逃提供了一定的幫助。我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經說過:對犯罪分子的寬容就是對守法老百姓的殘忍。現在仔細想想,這句話不無道理。

發生在南通開發區法院的這起脫逃事件不論最終結果如何,我想此事對於所有的法院無疑是敲響了一記警鐘,如何在庭審過程中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做到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監管防止出現意外值得深思。

馬廷江從庭審現場當場脫逃,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脫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發時,法院正在審理的正是馬廷江涉嫌販賣毒品罪一事,公訴機關指控馬廷江2017年在南通市開發區金玉路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37.5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馬廷江上次被判刑後是在2014年出獄的,至今不滿5年,後又販賣毒品本身就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此次他又從法院脫逃,構成了脫逃罪,一旦其被抓獲歸案必將與之前的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另外就是馬廷江在脫逃時隨身是沒有錢物的,距離事發當日到目前為止已經整整兩天兩夜。作為一個正常人在此期間不可能不吃不喝,身無分文的他很有可能會實施或者已經實施了一些盜竊或者搶劫之類的違法犯罪行為,而這些行為一旦查實亦將與上面我所提到的兩項罪名合併處理。此次的毒販脫逃事件就發生在我所在城市,在事發當天也就是6月26日中午我便在第一時間獲知了該信息。逃脫的毒販馬廷江系四川人,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滿釋放。

事件發生後,南通市開發區法院會同開發區公安分局迅速開展抓捕,經過視頻偵查發現該毒販最後的消失地點在毗鄰開發區的通州區(南通州,並非北京通州區)張芝山鎮,通州警方隨即也派出大量警力在轄區的主要交通要道上進行設卡查緝,對可疑的人員及車輛進行查控。

南通一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你怎麼看?

位於事發地中心區域的南通開發區與通州區西南片區域經濟發達,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當地也進行了大量的拆遷工作,因此該區域內存在大量空曠廢棄的拆遷工地。從躲藏的角度來說,如果馬廷江有極強的野外生存能力那麼警方要抓到他恐怕需要花費的大量的人力與時間來進行地毯式搜索。如果說馬廷江的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那麼他恐怕還是會滯留在當地的居民區內,白天進行隱藏,待到夜晚再伺機出來尋找食物、衣物。

上面這張圖片是今天中午在本地的微信群中流傳的關於馬廷江下落的最新說法,目前尚未得到警方印證。

為了儘早抓獲馬廷江,目前當地部署在路面查緝的警力並未減少,並且還開始發動群眾加大排查搜索力度,車站、碼頭均有警力把控,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馬根本無法在旅館、浴室、網吧等類似的場所落腳,在這種高壓態勢下他的活動空間明顯有限,很有可能還在開發區範圍內未能出逃他處,相信此人被抓也是早晚之事。

(事發地南通開發區法院)

此次毒販從法院脫逃事件發生後,網上曾有傳聞毒販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上廁所時打昏法警跳窗逃跑,更有傳聞此人是武警出身身手非凡,不過這些傳聞均被開發區法院予以否認。

根據官方公佈的信息來看,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突然衝出法庭從而脫逃的。被告人當庭脫逃這種事件十分的罕見!

也許有人要問馬廷江在法庭之上怎麼能夠衝出法庭繼而逃跑呢?這實在是匪夷所思!我們要注意事發時馬廷江正處在庭審的現場,近年來國家為了保障人權,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不斷提高,不僅不要穿號服,連手銬腳鐐也免除了。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就是為犯罪嫌疑人脫逃提供了一定的幫助。我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經說過:對犯罪分子的寬容就是對守法老百姓的殘忍。現在仔細想想,這句話不無道理。

南通一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你怎麼看?

發生在南通開發區法院的這起脫逃事件不論最終結果如何,我想此事對於所有的法院無疑是敲響了一記警鐘,如何在庭審過程中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做到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監管防止出現意外值得深思。

馬廷江從庭審現場當場脫逃,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脫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發時,法院正在審理的正是馬廷江涉嫌販賣毒品罪一事,公訴機關指控馬廷江2017年在南通市開發區金玉路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37.5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馬廷江上次被判刑後是在2014年出獄的,至今不滿5年,後又販賣毒品本身就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此次他又從法院脫逃,構成了脫逃罪,一旦其被抓獲歸案必將與之前的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另外就是馬廷江在脫逃時隨身是沒有錢物的,距離事發當日到目前為止已經整整兩天兩夜。作為一個正常人在此期間不可能不吃不喝,身無分文的他很有可能會實施或者已經實施了一些盜竊或者搶劫之類的違法犯罪行為,而這些行為一旦查實亦將與上面我所提到的兩項罪名合併處理。

南通一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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