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監獄內犯罪,這時候行使偵查權的是哪個機關?該怎麼辦?

Fny丶樂兮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重新犯罪,也稱“又犯罪”,對其犯罪行使偵查權的,是該罪犯服刑的監獄機關。


《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對此做了明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90條第二款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監獄法》第59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第60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明確規定了偵查的程序。


監獄不單單是對罪犯執行刑罰的場所,它也是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因此,監獄屬於行政機關的範疇。但監獄同時又兼具執行刑罰的司法功能。所以,對在監獄內部服刑人員發生的重新犯罪案件的偵查,監獄是有權偵查的,依法享有管轄權的。


監獄是刑罰執行場所,關押著各種罪犯。個別主觀惡性深的罪犯,在監獄尋釁滋事、持強凌弱、稱王稱霸,毆打同監服刑人員;


還有一些罪犯,不服管教抗拒改造,破壞監管秩序;有的罪犯,借病重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之機脫逃……

像南京殺妻案的吉星鵬,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監獄服刑時又多次毆打多人,嚴重破壞監管秩序,對於像這這樣惡貫滿盈、屢教不改,在服刑期間又多次故意犯罪的,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對監獄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案件的偵查,由監獄機關的獄內偵查部門辦理。獄偵部門對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依法向人民法院公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般罪犯會被數罪併罰,被累計加刑。如果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可能會被撤銷,執行死刑。

當然,對罪犯之前在服刑判決的前罪和餘罪,法律規定仍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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