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个税改革应该反映工薪阶层的减税诉求

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此次个税修法备受关注。中国人大网显示,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数量远高于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三部法律草案。 此次个税修法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起征点由之前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月均5000元。其二,初步实施综合征税。依据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要求,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三,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支出。 大多数人对个税修法的关注,集中在起征点的提高上。在征集意见的过程中,很多人希望起征点高于5000元。这反映了工薪阶层对于个税改革的基本诉求——减轻税负。起征点的提高能够直接带来减税的效果。 但对于很多专家而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才是更重要的改革。他们认为,这是理想的个税应该具有的样子。他们甚至认为,简单提高起征点是不利于公平的。 因此,群众的期盼与专家的关注出现了脱节。这就有可能使群众对减税的期盼不能在个税改革中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二审稿维持起征点月均5000元不变,但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增加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又有增加,看起来是比起征点提高更大的“红包”。但在工薪阶层看来,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需要一些条件才能享受到,远不如提高起征点那样实惠。 而综合征税更是可能使起征点提高带来的减税效果减弱甚至消失。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收入之前可以分别获得费用减除,相当于整体收入的起征点提高了;而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之后,这些费用减除就没有了,相当于整体收入的起征点下降了。考虑到这种情况,二审稿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一些减除之后再计入综合收入。但这未必能完全抵消综合征税带来的影响。 现在很多工薪阶层的工资实际上是分成两部分甚至几部分发放的,其中一些收入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名义获得费用减除。综合征税之后,他们就不能再获得这样的费用减除。那么,综合征税很可能带来个税增收的效果。这就像“营改增”改革,本意是减税,但税收收入却增长了。 工薪阶层的减税诉求是非常合理的,在2011年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之后,这些年人们的生活成本已经有了大幅的增长;而个税收入一直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那么,这种诉求就应该在个税改革中得到充分的反映。为此,在后续的改革中,首先,应该使专项附加扣除能够便利地实现,条件应该尽量简化;其次,充分考虑综合征收带来的增税效应,适时地继续提高起征点,使个税改革带来减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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