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3年15起性侵 是什麼讓「滴滴」們如此猖狂?

“溫州女孩乘滴滴順風車遇害案”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現代快報記者梳理了近3年來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案件,發現涉及滴滴司機的相關刑事案件有數十起,其中性侵案件15起,最小的受害女孩只有10歲。現代快報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上查找了和“滴滴司機”相關的刑事案件,發現近三年來有數十件,其中性侵案件15起,最小受害者年僅10歲。

2017年7月8日12點45分,滴滴快車駕駛員趙某接單後,在成都市天府新區某小區附近,接乘客小媛(化名)上車。趙某明知小媛是幼女,竟以言語挑逗和給予金錢的方式,撫摸小媛的手臂、大腿以及私密部位,引誘她發生性關係。後來見小媛一直抵抗,趙某停止了進一步侵害,將她送至目的地。當天下午3點左右,小媛在母親的陪同下報警。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當時已著手實行犯罪,可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年12月4日,法院一審判決,趙某犯強姦罪獲刑2年半。趙某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趙某構成強姦罪,但他在有條件繼續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

於是,2018年3月29日,成都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趙某有期徒刑2年。在記者查詢到的15起滴滴司機性侵案中,有5起案件很相似,都是受害者在打車過程中結識了司機,互留了電話和微信,然後被司機約出來,結果遭遇性侵。2016年7月12日,哈爾濱男子孫某在跑單的過程中結識了21歲的姑娘小李(化姓),二人互加了微信。當晚,孫某邀小李玩“密室逃脫”。次日11點,孫某把小李騙到某“密室逃脫”店的一工作間裡,強行發生了兩次性關係。2016年11月18日,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孫某因犯強姦罪,獲刑7年。

2017年9月17日,重慶男子傅某在跑單時認識了女乘客小劉(化姓),他“搭訕”了一路,並互相留了電話號碼。次日22點,傅某突然接到小劉的電話,立即開車送她去找男朋友,但沒找到。傅某後來帶她去朋友家休息。小劉察覺到傅某有不軌企圖後想要回家。誰知傅某剛把小劉帶上車,就想強行發生性關係。小劉拼命抵抗,傅某把朋友叫下來,說要一起“調教”小劉,慶幸的是這位朋友拒絕了,並勸說傅某收手。後來,小劉乘機逃離了現場,前往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12月29日,因犯強姦罪,傅某被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有網友表示,滴滴公司在溫州女孩遇害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沒有做好全面的安全整改工作前,大家應該卸載滴滴軟件。還有網友說,應該對滴滴公司重罰,要將其罰得傾家蕩產。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秋人嚴國亞律師表示,遇害女孩趙某是通過滴滴平臺上了順風車,趙某是一名消費者,平臺有義務保障其安全,趙某與平臺之間應視為一種合同關係。因為趙某不認識司機,而是平臺將司機推薦給她。嚴國亞表示,從法律上講,權利、義務是統一的,“不能光享受權利,沒有義務。”

拿滴滴公司來說,公司從順風車業務中獲利,就應該承擔必要的義務,提供相應的服務,該公司對於車輛、司機是怎麼管理的,公司做了什麼,還有什麼工作做得不到位,從目前的情況看,滴滴公司做得不到位,這與其享有的權利是不一致的。有網友認為,應重罰滴滴,或向滴滴鉅額索賠。對此嚴國亞認為,從法律上來說,涉事司機鍾某當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滴滴公司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從目前報道的情況看,被害人趙某的家屬完全可以直接起訴滴滴公司,讓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律師建議,滴滴要儘快跟有關部門建立應急機制,應和政府管理部門,如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門建立迅速的溝通平臺,通過這種平臺能夠避免通過一線人員冗長地、頻繁地向上級彙報的流程,及時救助。

是什麼讓“滴滴”們如此猖狂?從安全到治理 網約車都要改進

在這些事件中,我們發現了不少能做好但是沒有做好的地方。比如信息共享做得很糟糕,受害者朋友多次聯繫滴滴平臺,希望得到司機信息,未果。報警後,警方曾經兩次要求滴滴方提供車輛和司機的信息,也被拒絕。交流成本太高,溝通方式又過於繁瑣。

整個溝通機制和反應機制呈現出一種無序、低效、高成本的模樣。以這樣一種效率應對犯罪顯然是有問題的。在這些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滴滴的順風車業務已經失去了繼續運營的基礎。滴滴需要啟動安全模式再造,以降低甚至杜絕順風車的安全風險。

在這個安全體系中,至少應該解決以下幾個問題:比如事先預防的機制。此次事件的發生並非沒有苗頭,在該車主作案的前一天,有另一名順風車乘客投訴其“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開到偏僻的地方,下車後司機繼續跟隨了一段距離”,滴滴客服承諾兩小時回覆但並未做到,也沒有及時針對這一投訴進行調查處置。對於一個行跡可疑並已經被投訴的人,滴滴起碼能做到第一時間暫停他的賬號、運營資格,並在查明真相基礎上作出處理。嚴密的把關審核雖然不能完全杜絕犯罪,但可以將風險降至最低。

更重要的還是如何打破信息的隔閡。滴滴認為,自己是在尊重個人隱私權,與警方配合需要一定的手續和時間,可滴滴想過沒有,在這樣的事件面前,核查本身就是一個浪費時間和解救機會的過程,滴滴需要積極與警方對接,建立網上聯繫平臺機制,警方通過這樣的機制,可以第一時間提出信息的共享,而無需通過繁瑣的身份核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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