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剛發offer,下午體檢不合格!HR怎麼辦?

俗話說:三月不努力,四月徒傷悲,五月仰天嘆,六月就只能哭唧唧了...

但對於我們這些苦哈哈的HR來說,無論是三四五六七,都註定不是一個讓人省心的月份。

這不,一轉眼就是七月初了:公司的坑位有增無減,來面試的蘿蔔有少無多。倒黴的是,好不容易招到了一個合適的候選人,offer也發了,盼星星盼月亮就等著他來入職了,然而:體檢不合格!! (藍瘦,世間的寵兒那麼多,為什麼偏偏要讓我獨得恩寵)

這時候肯定有機智的小可愛就會問了,既然是候選人的體檢出了問題,那公司可以拒絕錄用嗎?下面聽小薪給你講講!

上午剛發offer,下午體檢不合格!HR怎麼辦?

Offer,即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擬錄用的候選人發出的邀約,其目的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錄用通知一經送達,對用人單位即產生法律約束力。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offer也屬於要約的一種,雖然是要約,但一旦承諾,就會產生《合同法》上的合同締約效果,錄用通知書的內容對雙方都會產生法律約束力。

當一家公司向你發出offer時,會在offer上詳細註明了你的薪資,崗位職責和報到時間,一旦你接收到這封offer,並明確的回覆你接受,那麼這封Offer就成了一個“要約”,它是一種締約的邀請。

當然,在公司向你發出offer後,你也可以對offer上面的內容和細節提出質疑,一旦你提出了修改意見,那麼,這份offer就只是一份 “要約引誘”。

當公司和候選人都簽字蓋章確認之後,這份offer就會產生法律效應。

上午剛發offer,下午體檢不合格!HR怎麼辦?

一般來說,在公司向候選人發送offer的那一刻,對公司的約束就產生了。但是最終來說,這份offer是否生效,其決定權在於候選人而不在公司。

對於候選人來說,這份offer他既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不接受。

如果候選人接受了這份offer,並簽字確認,那麼offer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此時一旦公司違約,就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但如果候選人拒絕接受這份offer,那麼要約失效,對公司不再具有約束力。

在《合同法》第二十條對確認要約失效也有如下規定:

①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所以,如果想要這份要約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其關鍵點在於候選人而不在公司。

上午剛發offer,下午體檢不合格!HR怎麼辦?

小李在北京A公司從事人事助理的工作,2017年9月,小李參加了上海B公司的招聘面試,一個月後收到了B公司的“Offer”,“Offer”中寫明瞭崗位為人事助理、薪酬、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2017年10月,小李放棄了當年的年終獎金去往B公司入職,但在入職過程中,B公司發現小李的某一項體檢不合格,故而拒絕對小李的錄用,小李無奈只能尋找新的工作。

四個月後,小李將B公司訴至法院,並要求B公司承擔責任並賠償其獎金以及另行支付尋找工作期間的保險及造成的工資損失。

上面就是一則發了offer之後由於體檢不合格引發的糾紛。那麼,在實際生活中,企業發出offer之後,到底能不能撤回呢?

其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是可以撤銷“要約”的,不過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該《錄用通知書》不屬於“不可撤銷”;

二是撤回《錄用通知書》的通知,應當在《錄用通知書》到達求職者之前或者與《錄用通知書》同時到達求職者;

三是撤銷《錄用通知書》的通知,應當在求職者作出接受《錄用通知書》的意見之前。

四是發現背景調查信息不實。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企業在向候選人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只要滿足法定的條件,是有權撤回或撤銷《錄用通知書》的。不過具體執行起來還是比較困難,畢竟想要在《錄用通知書》到達求職者之前就撤回《錄用通知書》的通知,怎麼想就怎麼有難度。

上午剛發offer,下午體檢不合格!HR怎麼辦?

現在有些企業制度還不夠完善,招聘壓力大,所以很多HR都是先郵件發送offer,在offer中註明報到時提供入職體檢報告。

但是,這種做法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尤其是一旦候選人體檢不過關,放在我們HR面前的,就又是一道難題。那麼,我們怎樣才能規避掉這不必要的風險呢?

01 將體檢環節提至發放offer之前

HR們可以將體檢環節放在發出錄用通知書之前,那麼就可以根據體檢結果來確定是否最終錄用,一定不要急於發出錄用通知書。如果在發出錄用通知之後,再體檢,出現問題之後,企業一般情況是沒有理由拒絕的。

02 錄用通知書中需備註不予錄用條例

企業最好在錄用通知書中註明:若體檢不合格,企業將不予錄用;入職後的體檢,對於企業方來講,是存在很大風險的,一定要符合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不然是不能拒絕候選人的。

上午剛發offer,下午體檢不合格!HR怎麼辦?

不管是什麼需要取消offer,對公司和候選人來說都是一項損失,而且也會給公司的聲譽帶來不好的影響。

因此,作為HR,我們在瞭解這些法律知識的同時,一定要注意和員工溝通的技巧,千萬不要因為溝通不當產生額外的風險。

尤其是取消職位比較高的Offer時,更需要重視溝通。毀約有風險,HR需慎重發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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