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爲「關係」,下狠招打破終身制,實現能進能出

自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後,我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就已全面打破,該條例明確指出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為"合同關係",下狠招打破終身制,實現人員能進能出。那麼,問題也就接踵而至,對於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平庸人員到底如何管理和使用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梳理梳理吧!

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為“關係”,下狠招打破終身制,實現能進能出

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形式與區別

合同制: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聘用制: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係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

備案制: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都應到登記註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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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與狹義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編制管理。(2)經費管理。(3)工資制度。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

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誌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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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管理和使用

聘用合同是聘用制度的核心內容。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書,是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文書,是事業單位推行全員聘用制的基本載體。加強對聘用合同的管理,一是簽訂聘用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合同雙方一方是作為單位法人的事業單位,另一方是按規定程序聘用的人員。二是規範聘用合同的內容。聘用合同的內容,必須根據《合同(範本)》的規定進行統一規範。聘用雙方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裡有關政策規定,協商約定其他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是嚴格聘期管理。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要規範解聘辭聘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疏通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口”。四是及時公正合理地處理合同爭議。合同一經簽訂,受法律保護,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合同條款和內容,共同遵照履行。對在履行聘用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及時公正地處理,依法維護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的合法權益。

所以,總的說起來,聘用制是特殊的合同制(主要區別在主體),備案制是一種用人單位需要去特定機關備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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