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執行被法院找上門,
很多失信者依然一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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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法院真拿自己沒辦法?
別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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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2014年,被告人張某經營的佛山某照明公司尚欠深圳市某半導體有限公司到期貨款167414.10元。2014年11月25日,經南海法院調解後出具民事調解書,確定由佛山某照明公司從2014年12月起每月分期向深圳某半導體有限公司償還欠款,但佛山某照明公司一直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2015年5月20 日,經深圳某半導體有限公司向南海法院申請執行,南海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依法查封佛山某照明公司位於佛山市南海區裡水鎮某工業區所有的機械設備一批,查封財產包括鎮流器老化線一條、節能燈老化線一條、EMC測試儀一套、流水線2條,同時告知張某保管查封財產,且不能轉移、變賣。
期間,張某拖欠廠房出租人周某的租金及其它費用共69930元。2015 年7月25日,張某向周某出具欠條,同意在2015年8 月5日前由周某以500元每噸價格清場處理其設備,清場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張某本人負責。至2015年8月13日,由於張某不履行保管查封財產的義務,且不如實報告,導致上述查封的財產被轉移且去向不明。此後,張某也關停手機逃往異地,致使相關人員和部門無法聯繫其本人。
2018年3月20日,張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現押於佛山市南海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認為
張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2018年8月28日下午,南海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拒不執行裁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張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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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嫻
部分圖片來源 ∣ 防城港市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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