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集2018年度石景山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公告

根據《石景山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暫行辦法》(石文創字〔2017〕1號),結合《石景山區“十三五”時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區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面向全區徵集2018年度石景山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01

徵集範圍

(一)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動漫網遊、廣播影視、數字內容製作、設計服務、文化旅遊、文化體育、文藝演出、優秀傳統文化、文化傳承、新聞出版等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文化創意產業與金融、科技、商務、旅遊等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的項目。

(二)支持方式

資金支持方式主要有項目補助、項目貼租、項目貼保、項目貸款貼息、項目獎勵、企業獎勵六類。同一企業原則上只採用一種支持方式。

02

申報主體

於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石景山區註冊且依法經營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研發、生產、服務、管理的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項目申報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03

申報時間及方式

(一)申報時間

2018年8月16日至8月29日

(二)申報方式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項目單位在指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材料申報項目,申報項目時須同時提交紙質版(1份)和電子版材料(光盤一張)。

04

申報條件與支持標準

同一申報主體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如有兩個及兩個以上項目單位(均在石景山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聯合申報,須以承擔主要法律關係義務、且投資比例佔50%以上的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申報主體,合作單位應出具同意其作為申報主體的證明。

(一)項目補助類

項目補助是指符合國家、北京市相關制度要求,充分利用文化擔保、文化融資租賃等方式開展的文化創意產業融資,且正在實施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進行補貼支持。

申請項目補助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

(2)對石景山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具有帶動和示範作用的重點項目,具有產業集聚作用的精品項目,促進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發展的重大產業化項目。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形成推動作用,能帶來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增強石景山區知名度和影響力並具有區域產業發展特色的重大活動;

(3)具備技術、知識產權、場地、自籌資金等各項實施條件(如需立項等前置手續的,須提供相關獲批文件);

(4)補助類項目項目實施週期(項目開始時間和完成時間)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內,且為在建項目;

(5)項目形象進度和投資進度須一致,原則上形象進度和已完成投資均不低於30%。

(二)項目貼租類

貼租是指對文化創意企業為實施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從融資租賃機構獲得融資資金所發生的租息(含以手續費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進行資金支持。

申請貼租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融資款項用於本次申報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流動資金融資還需提供用於本次申報項目的證明性材料);

(2)申報項目內容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二是具備技術、知識產權、場地、自籌資金等各項實施條件(如需立項等前置手續的,須提供相關獲批文件),三是項目原則上形象進度和已完成投資均不低於30%;

(3)融資租賃機構僅限於註冊地在北京的融資租賃公司(含獨立在北京註冊經營的分支機構,金融租賃機構除外);

(4)項目在2017年1月1日至申報日期間已在償還用於項目投資的融資租賃租金;

(5)租金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歸還,無逾期歸還記錄。如有展期歸還,應說明原因。

(三)項目貼保類

貼保是指對文化創意企業為實施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從專業擔保機構獲得擔保而發生的擔保費進行資金支持。

申請貼保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融資款項應專項用於本次申報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流動資金融資還需提供用於本次申報項目的證明性材料);

(2)申報項目內容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二是具備技術、知識產權、場地、自籌資金等各項實施條件(如需立項等前置手續的,須提供相關獲批文件),三是項目原則上形象進度和已完成投資均不低於30%;

(3)專業擔保機構僅限於註冊地在北京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含獨立在北京註冊經營的分支機構);

(4)在2017年1月1日至申報日期間,項目單位已與專業擔保機構簽訂正式擔保合同並已支付擔保費,且在專業擔保機構的內部評級中為正常;

(5)擔保費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如期支付,無逾期支付記錄,如有展期支付,應說明原因。

(四)項目貸款貼息類

貸款貼息是指對文化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進行資金支持。

申請貸款貼息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貸款用於本次申報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流動資金貸款還需提供用於本次申報項目的證明性材料);

(2)申報項目內容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二是具備技術、知識產權、場地、自籌資金等各項實施條件(如需立項等前期手續的,須提供相關獲批文件);三是項目原則上形象進度和已完成投資均不低於30%;

(3)貸款機構僅限於註冊地(含分支機構)在北京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4)項目在2017年1月1日至申報日期間已在償還用於項目投資的貸款利息;

(5)貸款及利息應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無逾期歸還記錄,如有展期歸還,應說明原因。

(五)項目獎勵類

申請項目獎勵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申報項目為已完工的項目,項目完工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申報日期間;

(2)申報項目在開發新型文化資源、培育文化品牌、擴大文化市場規模、推動文化創新、創意產業園區升級發展和促進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帶動性與示範性,並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六)企業獎勵類

申請企業獎勵支持,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是文化企業“孵化器”類:

獎勵在石景山區註冊登記並運營,集中為文化創意及相關產業創業期中小微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和相應企業運營管理服務的專業化單位。要求孵化器已經建成並正式運營一年以上,在孵企業不低於20家,且至少有3家(含)以上成功孵化案例。

二是企業上市、掛牌和併購獎勵類:

鼓勵文化企業藉助資本市場實現規範運作和快速發展。

(1)對2017年1月1日以後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優秀文化企業給予一定獎勵。境內上市是指在滬市、深市的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等公開上市;境外上市是指在港交所、紐交所、納斯達克及其他國家的交易所公開上市。

(2)對2017年1月1日以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和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的優秀文化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3)對2017年1月1日以後成功併購的優秀文化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所稱併購是指納入到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管理,或通過北京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施的兼併收購。對企業併購時發生的財務、法律等中介服務費用,根據併購類型、併購涉及的交易額給予一定獎勵。

三是出口獎勵類:

對在開拓海外市場,促進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從事生產開發的,年出口額須超過200萬美元;從事文化貿易出口的,年出口額須超過500萬美元。

05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石景山區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

(二)項目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三)申請單位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四)申請單位在項目申報前2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五)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的;

(六)正在進行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七)項目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

(八)獲得北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不重複支持;

(九)獲得其他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重複支持;

(十)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06

申報材料要求

(一)項目補助類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1)

(二)項目貼租類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2)

(三)項目貼保類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3)

(四)項目貸款貼息類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4)

(五)項目獎勵類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5)

(六)企業獎勵類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件6)

項目申報材料應規範製作,嚴格按照提供的模板進行製作。項目申報資料需提供紙質版一份(加蓋公章和騎縫章)和電子版(光盤一張),電子版文件與紙質版文件順序需一一對應(附件中法人營業執照、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原版掃描件)。光盤命名格式:“企業名稱全稱-項目名稱全稱”。

提交申報材料的時間為8月23日-8月29日9:30-17:00,逾期不再接收申報資料。提交地址:石景山區石景山路18號824室。

07

其它事項

1.諮詢電話:010-63256361-6040/5380,郵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3.石景山區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本公告負責解釋。

4.公告發布及附件下載網址:

http://www.bjsjs.gov.cn/tzgg/20180816/128026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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