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100平住70平」, 公攤面積,你要還是不要?

近日,一篇題為《買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得70平方米,這麼坑的“公攤面積”到底怎麼來的?》的文章在網絡熱傳,激起很多網民共鳴。在房價高企、調控不斷加碼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追問:既然國際上基本都是按套內面積計算房價,為何我國計算房價、物業費等都要包括佔比頗高的公攤面積?職能部門治理房地產行業亂象之時,能否回應公眾關於公攤面積亂象的關切?

“買100平住70平”, 公攤面積,你要還是不要?

梳理新聞,不難發現“公攤”的概念是多麼弔詭。2012年,安徽一對夫婦購買了一套建築面積為71.71平方米的兩居室,交房時發現,實際套內面積只有44平方米左右,公攤係數達到38.7%;在山東高密,購房者發現,看房時寬敞精緻的小二居到收房時變成狹窄簡陋的一居室,房裡只能放下一張床,公攤高達52.35%,被戲稱為“史上最牛”的公攤面積……公攤範圍從哪到哪,面積多少,主要由開發商主張;然而公攤面積的檢驗,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值班警衛室等等在內,業主是否具備測量可能?其成本是否可承受?由基本的生活經驗可判斷,公攤面有大概率是一筆糊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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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不清的“公攤”,事實上成了牟利的口袋。房屋銷售、物業費收取等依據標準,是包括公攤在內的“建築面積”,那麼有著相當“自由裁量”空間的公攤面積,對於購房者來說很容易產生不明不白的額外支出。同時,這也產生法理困境,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公攤面積的物權屬業主,那麼這些區域張貼廣告等收益,是否也該歸業主所有?業主付出了真金白銀的投入、空擔了所有者的名義,卻無法進行有效處置與收益,按照常識一衡量,實在不可理喻。

事實上,自1995年《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中規定“商品房整棟銷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以來,對於公攤面積的爭議始終存在,對於取消公攤計價的呼聲一直存在。然而多年來未有實質性改變,甚至輿論場上動輒上演“30%”“40%”公攤比例的奇聞,這某種程度上也是房地產賣方市場、購房者話語權極為單薄的一個縮影。試想,面對買房動輒用“搶”這個動詞的現實語境下,購房者是否有充裕的議價空間與主張權益的底氣?而機制性的“公攤”規定,事實上又加劇了不平等,兼之利益的牽扯,早該成為改革標的的公攤面積,卻一直延宕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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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已有一些城市不難見到以使用面積計價銷售的嘗試,但目前看遠未形成規模,也並未塑造新的行業規範。“公攤”的模糊概念,實在是對市場經濟原則中“明碼標價”這一基礎常識的悖離。這個僵局,需要有關部門從機制層面加以破解。

房子是用來住的,這已是當前的政策設計與民間呼聲的共識。將“公攤”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梳理清楚,讓使用面積成為交易依據,擠壓開發商的操作空間,就是在更大程度上覆原、彰顯房子的居住屬性。當房地產市場調控成為政策大語境的當下,解決“公攤”問題,其實也並沒有逸出調控議題的統攝之外,甚至從法理層面說,它理當成為優先解決的基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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