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纠纷:国内首例诉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案被驳回

2018年5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星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音集协并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驳回原告大明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KTV版权纠纷:国内首例诉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案被驳回

据悉,大明星公司可不是第一次因版权纠纷吃官司了。在2009年,大明星公司就因为拒不执行《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中的付款规定被音集协告上法庭,这也是我国第一例自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开展以来的第一例“违约诉讼”。时隔几年,大明星公司与音集协再度因版权使用费的缴纳问题登堂对峙,在这起国内首例诉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案里,原被告角色进行了换位,也没有改变大明星公司如数缴纳版权使用费的结案结果。

【卡拉OK版权费】全称为“卡拉OK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费”,是卡拉OK经营场所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的时候,依法向音乐作者支付的版税报酬。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则是为避免唱片公司与KTV再出现大量的版权纠纷案件而设立的组织,其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分别管理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并共同制定统一标准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卡拉OK版权费。

KTV版权纠纷:国内首例诉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案被驳回

虽然音集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唱片公司与KTV的版权纠纷案件数量,但是其运作机制自成立以来也在饱受争议。现今音集协关于卡拉OK版权费的收费标准,是以房间和天数为单位作为依据而制定的,并且在各省市间存在差异化。据悉,在任何一家KTV经营场所正式营业之前,该KTV经营场所需要向音集协获得歌曲授权,然后向负责代收版权费用的天合公司缴费,只有完成了这两项流程,KTV经营场所才可以正式营业。

KTV版权纠纷:国内首例诉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案被驳回

音集协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类协会在获取授权时采用批次菜单式获取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获取签约艺人的作品授权,而对于独立音乐人作品的授权获取则较难落实。大多数KTV经营场所普遍认为,只要向音集协获取了歌曲授权并向天和公司缴费,那么使用曲库内一首歌曲的所有版本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除此之外,再加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并没有明确在对使用费标准产生争议后的处理方式,这也是诱发KTV版权纠纷案件的另一个潜在因素。

近年国内各行业出现了大量类似KTV版权纠纷的案件,这在促进国民版权意识觉醒的同时也提升了国家对版权保护的关注度。想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政府应当在完善版权争议解决机制的前提下,规范版权服务体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国民版权意识建设,并构建合理的行业调解机制,而企业也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推行版权正版化的工作,在依法经营企业的同时尊重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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