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失蹤?耍賴皮?面對「老賴」法院執行出大招!

執行是法院工作的最後一個環節,是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一公里”。但現今,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通過故意轉移、隱匿財產,“玩失蹤”的方式規避執行的現象仍時有發生,致使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兌現,執行工作難以正常開展。面對這類“耍賴皮”的被執行人,韶關法院充分運用民事懲戒與刑事打擊的處罰機制予以懲處,針對情節惡劣的堅決追究刑責,以法律威嚴捍衛執行成果。

案件回顧

“老賴”遭拘仍不改 拒執入罪才悔過

“現本院判決劉某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庭上知悉自己因拒執入刑後,劉某章沉默著低下了頭。

原來,劉某章因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撞傷黎某香,致使黎某香腿部下肢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門認定劉某章負事故主要責任,黎某香負事故次要責任。後雙方因對賠償問題協商不成,黎某香向曲江法院提起訴訟。曲江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章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黎某香支付賠償款167794元。判決生效後,劉某章遲遲不履行上述賠償義務,黎某香無奈之下向曲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玩失踪?耍赖皮?面对“老赖”法院执行出大招!

圖為曲江法院公開宣判劉某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庭審現場。 吳志明 攝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劉某章不但未主動履行義務,而且故意將其份額內的村小組土地徵收補償款44723.70元交由家人領取,並多次拒絕交出該徵地款。不久後,法院經核查發現,劉某章將該筆徵地補償款用於建築自住樓房,但對黎某香的賠償款卻一直久拖不付。據此,曲江法院依法對劉某章司法拘留15天。

但豈料,被拘留後的劉某章仍執意拒絕履行。而申請執行人黎某香系農民,家中情況原已不容樂觀,經歷了此次交通事故後,其無法從事正常體力勞動,收入水平嚴重受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雖其所在村委已為其辦理低保,仍無法維持其家庭基本生活開支。為此,黎某香多次到法院信訪,情緒激動。

曲江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後檢察機關以劉尚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曲江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章在有能力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拒絕履行並轉移財產,致使法院生效判決執行不能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作者:黃健婷)

親兒拒執險將入刑 花甲父母代兒還錢

“法官,求求你們,別讓我家孩子坐牢啊,我們馬上籌錢啊!”看著聲淚俱下的李氏夫婦,“豆腐心”的申請執行人亦求情道:“法官,既然他們都願意賠錢了,就再商量一下吧!”

據悉,讓李氏夫婦“求情”的人是他們的兒子李某廣,李某廣與申請執行人胡某城、胡某晚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事故發生當天,胡某晚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胡某婷、胡某城與李某廣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車尾發生碰撞,造成胡某城、胡某婷、胡某晚三人受傷和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晚對事故負有主要過錯,負主要責任,李某廣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胡某婷、胡某城無責任。因交通事故導致胡某城、胡某晚受傷,二人遂分別訴至曲江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李某廣賠償胡某城36228元、胡某晚166865元。因李某廣未主動履行上述義務,曲江法院依申請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李某廣不僅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還將自己名下的重型倉柵式貨車變賣,所得錢款均用於個人揮霍。曲江法院多次電話通知李某廣到法院說明情況,向其講明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法律後果,並要求其儘快履行義務,但李某廣仍一意孤行,拒不配合執行。

據此,曲江法院以李某廣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審查立案後當即對李某廣作出刑事拘留決定,並通過公安大情報系統布控,對李某廣展開追捕。不久後,公安機關在長沙將正準備“北逃”的李某廣抓捕歸案。

一聽到李某廣被羈押的消息,其父母趕忙來到法院求情,便出現了開頭的一幕。經協商,雙方自願達成執行和解,由李某廣父母代交執行款17萬元,胡某城、胡某晚收到賠償款後表示不再追究李某廣的民事及刑事責任。至此,該案順利執行完畢。(溫菁)

法官說法

司法正義的實現不僅取決於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還取決於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否得到有效執行。如若生效的法律文書長期無法得以兌現,當事人權益保障、法律威嚴、社會誠信等多方面都會遭受踐踏。為此,針對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抗拒、規避執行的,法院敢於“亮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懲治抗拒執行行為。在此,法院勸告那些自認為“摸清法院執行路數”的“老賴”注意,切勿“看輕”法院懲治拒執行為的決心,以卵擊石,以身試法。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肖勁松 黃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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