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政策,借名买房保险吗?

为了规避政策,借名买房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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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政策,借名买房保险吗?

借名买房主要指实际购房人以形式购房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形式购房人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

在高房价时代,这种做法屡见不鲜,如有人会为了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折扣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有人为了躲避债务、有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有人为了借用他人的购房资格,如经济适用房。

但是这样的关系很容易引发形式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拒绝按照协议进行过户或者擅自单方进行处分的纠纷,所以总体上来看,借名买房并不保险。

为了规避政策,借名买房保险吗?

借名买房的关键点在于:

一、仅有出资事实,不能要求转移登记。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就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而言,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事项与真实情况保持一致,这也是不动产登记外观要件的必备条件,否则登记的内容都不能采信,那么势必导致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扩大,不利于经济活跃度的提升。

同时,在实务中仅有出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名事实”的也很难主张房屋确权。《江苏省高院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中也提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有出资事实的,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约定的,其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鉴于此,对于房屋借名的事实,应当由主张转移登记一方举证证明,因为房屋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交易,本身涉及的价值较高,双方之间不可能不做书面约定,如果无法提供借名证据的,显然较难支持出资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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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公共利益的借名约定无效。

例如实务中出现实际购房人借他人名义申购经济适用房从而达到规避经济适用房限制的情形,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国家保障无住房或住房有困难的人民群众而推出的政策性商品房,具有保障性、专属性,上市交易需满足相应条件及政策,因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此一旦因为借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的话,可能最终的结果也仅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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