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人高校全國統一招生考試考生必讀

一、報名

報名流程分為考生個人網上報名(含填報志願)、現場確認、網上繳費3個步驟:

(一)網上報名

我省今年網上報名時間為9月2日至9月7日,每天8:30至17:00。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sdzk.cn)為唯一報名網站。

考生在網上報名時必須由本人填寫個人基本信息、實際聯繫方式並填報2018年成人高考一志願。考生應在戶口所在地報名並參加考試,任何成人高校、機構和個人不得組織不具備學習條件人員異地報名參加成人高考。

1、對確需異地報名考試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規定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居住證。異地考生需滿足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方可報考成人高考:

(1)能夠在成人高考現場確認報名信息時,提供報名確認所在地(以設區市為單位)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原件、複印件的考生可以報考,且只能在《居住證》發放地(以設區市為單位)確認點進行報名信息確認;

(2)《居住證》正在辦理中的考生,需在現場確認時提供確認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及人社部門開具的連續6個月的社保證明;

(3)《居住證》於2018年1月1日後過期且未及時補辦的考生,需在現場確認時提供確認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及過期的《居住證》原件、複印件。

異地報考考生單獨登記彙總,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到公安廳戶籍部門核查,核查不符者將取消報考資格。

2、對於高起本或高起專的考生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如年滿18週歲以上(2001年1月1日前出生)則不再審核高中畢業證;如未滿18週歲,則需在現場確認時提供高中同等學力畢業證書。

3、對於專升本的考生,因其在新生註冊過程中需與教育部學信網的信息比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將無法完成註冊並取消其入學資格等,故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對該類考生將不再審核專科畢業證,考生如因不符合報名條件造成錄取後無法註冊問題將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現場確認

1、驗證 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證(現役軍人持軍官證或士兵證、異地報名考生須持有戶籍部門發放的居住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各縣區招生辦公室進行信息確認、現場照相。時間為9月10日--15日,每天8:30至17:00,逾期不再辦理。

2、照相 報名信息確認點按規定採集考生本人圖像信息。

3、採集指紋信息 報名信息確認點按規定採集考生指紋信息,右手食指(右手食指殘疾者,採集右手中指),入場考試時需要驗證考生的指紋方可入場考試。

4、打印信息確認單、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確認點打印信息確認單,考生對本人文字信息、圖像信息和指紋信息檢查無誤後,在《考生信息確認單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字,然後交回報名信息確認點。對於重複報名確認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試資格。

(三)網上繳費

1、繳費時間 網上繳費時間為9月13日--17日,每天8:30至17:00,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視為報名無效。

2、繳費流程

(1)登錄系統點擊“網上繳費”使用考生信息確認單上的九位報名序號+證件號碼後四位,或者點擊“考生登錄”使用報名證件號碼+個人設置的密碼登錄報名網站。

(2)操作步驟點擊網上繳費→財政廳非稅收支付網關→選擇繳費銀行→銀行網上支付→銀行提示扣款成功→支付網關提示成功→報名網站提示繳費成功。

3、注意事項網上繳費時不要關閉操作頁面,一直要等到報名網站提示繳費成功後再退出系統、關閉頁面。

若網上銀行提示扣款成功,或通過交易記錄和賬戶餘額查到已經扣款,但報名網站沒有提示繳費成功,切勿再次繳費,等第二天再登錄查看繳費結果。

(四)填報志願

1、一志願填報

考生在網上報名的同時填報2018年成人高考一志願,時間為9月2日--7日,每天8:30至17:00。

2、徵集志願填報

考生在12月上旬一志願錄取結束後要通過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查詢錄取去向,凡未被錄取的考生重新登錄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上報名系統填報徵集志願,具體時間見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sdzk.cn)通知。

(五)網上打印准考證

考生登錄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sdzk.cn)打印准考證,時間為10月24日--28日,每天8:30至17:00。

二、考試

1、考試時間:為10月27日--28日,考點設在臨沂市部分縣區標準化考點學校。

(一)高中起點升本、專科時間表

日期

時間

10月27日

10月28日

9:00-11:00

語文

外語

14:30-16:30

數學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專科起點升本科考試時間表


日期 時間

10月27日

10月28日

9:00-11:30

政治

大學語文

藝術概論

高等數學(一)

高等數學(二)

民法

教育理論

生態學基礎

醫學綜合

考生根據報考專業選擇1門

14:30-17:00

外語

2、考生憑準考證、二代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異地報考考生還須持公安機構發放的居住證方可入場應試。

3、全國成人高校招生考試全部使用網上評卷專用答題卡,答題卡填寫的基本要求:

(1)考生答題前必須仔細閱讀答題卡上註明的注意事項,並仔細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與個人信息是否相符。

(2)按規定選擇使用考試用筆,第I卷需用2B鉛筆填塗,第II卷需用0.5mm的黑色簽字筆作答。

(3)其他事項詳見《考生守則》8至12條。

三、關於加強考場管理、嚴肅考風考紀採取的部分措施

1、成人高考考點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場進行。標準化考場包括考試網上巡查系統、考試應急指揮系統、考場內外電子信息阻斷系統等,可對考試全過程實施全方位監控和即時錄像。招生考試機構與公安、武警、信息、保密、宣傳、監察等部門協調配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考試環境綜合治理,確保考試安全,切實維護成人高考的公平和秩序。

2、考點與全體監考人員、工作人員簽訂《工作責任書》,監考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凡參與考生違紀舞弊的監考人員、工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公職。

3、驗證指紋、身份證入場。考生進入考點樓門,考點使用指紋儀驗證考生指紋信息(右手食指)、使用身份證識別儀驗證考生身份證真偽,與報名時的指紋信息和身份證信息相吻合,方可入場考試。

4、入場實行“五核對”。考生進入考點、考場,工作人員、監考人員需逐個查驗考生的准考證、身份證(軍官證)、座號標籤、存根照片與考生本人是否相符(異地報考考生還須持公安機構發放的居住證),否則不能入場。開考十五分鐘,禁止遲到考生入場;考試結束之前,禁止考生交卷出場。

5、考試結束,監考教師對照存根嚴格檢查每個考生答題卡的准考證號是否一致。如有塗改,一律按作弊處理。

6、考場全部安裝了電子監控器,對考試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電子監控,總監控室將清晰地監視每一個考場、每一個考生的具體情況,並自動錄像,考試結束後,將根據錄像資料智能識別違紀作弊行為。

7、考場全部使用電子信息屏蔽儀,屏蔽考點、考場周圍的所有手機信號等電子信息。考生入場攜帶通訊工具,無論開機與否、使用與否,一律按作弊論處。

8、考場全部使用無線耳機探測器,凡攜帶、使用耳機和無線發射與接收裝置的考生,將被準確無誤地測出,一經測出,一律按考試作弊論處。

9、考試結束後,凡在考試過程中有違紀作弊行為者,市教育考試中心在將情況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的同時,將考生的作弊情況通報給考生的工作單位和招生院校。凡作弊者,取消各科考試成績,並取消下年度報考資格。

考 生 守 則

1、考生在信息確認時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的有關內容,同意後簽字。

2、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3、憑《准考證》和身份證或士兵證、軍官證等證件(異地報名考生須持有戶籍部門發放的居住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4、考生入場,除2B鉛筆、0.5毫米的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5、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等證件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題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證號、座號等欄目。

6、開考信號發出後才能開始答題。

7、每科開考15分鐘後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禁止考生交卷出場。

8、考生必須按規定的題號,在規定的答題區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區域的答案無效。

9、答題時如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可將要修改的答案劃去,新答案書寫在劃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該題的答題區域。嚴禁使用塗改液、塗改膠條等輔助物修改。

10、考生答題時應書寫規範,避免書寫過於潦草或字跡太小等情況;應保持答題卡卷面的清潔,不要造成答題卡摺疊、破損,摺疊、破損的答題卡無法正常進行圖像處理,影響評分質量。

11、嚴禁考生在答題卡的圖像定位點(即黑方框)周圍做任何塗寫或標記。

12、缺考考生的缺考標記由監考人員填塗,未缺考考生不得填塗。

13、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答題卡,不準將試題、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凡作弊者,取消各科考試成績,並取消下年度報考資格。

14、遇試題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15、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按草稿紙、試題或答卷、答題卡自下而上的順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不動,等候監考員將試題收好。無誤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離開考場。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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