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人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考生必读

一、报名

报名流程分为考生个人网上报名(含填报志愿)、现场确认、网上缴费3个步骤:

(一)网上报名

我省今年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2日至9月7日,每天8:30至17:00。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sdzk.cn)为唯一报名网站。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由本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实际联系方式并填报2018年成人高考一志愿。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任何成人高校、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不具备学习条件人员异地报名参加成人高考。

1、对确需异地报名考试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异地考生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方可报考成人高考:

(1)能够在成人高考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提供报名确认所在地(以设区市为单位)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的考生可以报考,且只能在《居住证》发放地(以设区市为单位)确认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居住证》正在办理中的考生,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确认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及人社部门开具的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3)《居住证》于2018年1月1日后过期且未及时补办的考生,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确认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及过期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异地报考考生单独登记汇总,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到公安厅户籍部门核查,核查不符者将取消报考资格。

2、对于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年满18周岁以上(2001年1月1日前出生)则不再审核高中毕业证;如未满18周岁,则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高中同等学力毕业证书。

3、对于专升本的考生,因其在新生注册过程中需与教育部学信网的信息比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无法完成注册并取消其入学资格等,故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该类考生将不再审核专科毕业证,考生如因不符合报名条件造成录取后无法注册问题将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现场确认

1、验证 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异地报名考生须持有户籍部门发放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进行信息确认、现场照相。时间为9月10日--15日,每天8:30至17:00,逾期不再办理。

2、照相 报名信息确认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3、采集指纹信息 报名信息确认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指纹信息,右手食指(右手食指残疾者,采集右手中指),入场考试时需要验证考生的指纹方可入场考试。

4、打印信息确认单、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确认点打印信息确认单,考生对本人文字信息、图像信息和指纹信息检查无误后,在《考生信息确认单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然后交回报名信息确认点。对于重复报名确认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三)网上缴费

1、缴费时间 网上缴费时间为9月13日--17日,每天8:30至17:00,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报名无效。

2、缴费流程

(1)登录系统点击“网上缴费”使用考生信息确认单上的九位报名序号+证件号码后四位,或者点击“考生登录”使用报名证件号码+个人设置的密码登录报名网站。

(2)操作步骤点击网上缴费→财政厅非税收支付网关→选择缴费银行→银行网上支付→银行提示扣款成功→支付网关提示成功→报名网站提示缴费成功。

3、注意事项网上缴费时不要关闭操作页面,一直要等到报名网站提示缴费成功后再退出系统、关闭页面。

若网上银行提示扣款成功,或通过交易记录和账户余额查到已经扣款,但报名网站没有提示缴费成功,切勿再次缴费,等第二天再登录查看缴费结果。

(四)填报志愿

1、一志愿填报

考生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填报2018年成人高考一志愿,时间为9月2日--7日,每天8:30至17:00。

2、征集志愿填报

考生在12月上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要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去向,凡未被录取的考生重新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填报征集志愿,具体时间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sdzk.cn)通知。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sdzk.cn)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24日--28日,每天8:30至17:00。

二、考试

1、考试时间:为10月27日--28日,考点设在临沂市部分县区标准化考点学校。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27日

10月28日

9:00-11:00

语文

外语

14:30-16:30

数学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27日

10月28日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专业选择1门

14:30-17:00

外语

2、考生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异地报考考生还须持公安机构发放的居住证方可入场应试。

3、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全部使用网上评卷专用答题卡,答题卡填写的基本要求:

(1)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注明的注意事项,并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与个人信息是否相符。

(2)按规定选择使用考试用笔,第I卷需用2B铅笔填涂,第II卷需用0.5mm的黑色签字笔作答。

(3)其他事项详见《考生守则》8至12条。

三、关于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采取的部分措施

1、成人高考考点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标准化考场包括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考试应急指挥系统、考场内外电子信息阻断系统等,可对考试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招生考试机构与公安、武警、信息、保密、宣传、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确保考试安全,切实维护成人高考的公平和秩序。

2、考点与全体监考人员、工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监考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凡参与考生违纪舞弊的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3、验证指纹、身份证入场。考生进入考点楼门,考点使用指纹仪验证考生指纹信息(右手食指)、使用身份证识别仪验证考生身份证真伪,与报名时的指纹信息和身份证信息相吻合,方可入场考试。

4、入场实行“五核对”。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工作人员、监考人员需逐个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军官证)、座号标签、存根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异地报考考生还须持公安机构发放的居住证),否则不能入场。开考十五分钟,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结束之前,禁止考生交卷出场。

5、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对照存根严格检查每个考生答题卡的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如有涂改,一律按作弊处理。

6、考场全部安装了电子监控器,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电子监控,总监控室将清晰地监视每一个考场、每一个考生的具体情况,并自动录像,考试结束后,将根据录像资料智能识别违纪作弊行为。

7、考场全部使用电子信息屏蔽仪,屏蔽考点、考场周围的所有手机信号等电子信息。考生入场携带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使用与否,一律按作弊论处。

8、考场全部使用无线耳机探测器,凡携带、使用耳机和无线发射与接收装置的考生,将被准确无误地测出,一经测出,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

9、考试结束后,凡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市教育考试中心在将情况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同时,将考生的作弊情况通报给考生的工作单位和招生院校。凡作弊者,取消各科考试成绩,并取消下年度报考资格。

考 生 守 则

1、考生在信息确认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签字。

2、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士兵证、军官证等证件(异地报名考生须持有户籍部门发放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4、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栏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7、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禁止考生交卷出场。

8、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9、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胶条等辅助物修改。

10、考生答题时应书写规范,避免书写过于潦草或字迹太小等情况;应保持答题卡卷面的清洁,不要造成答题卡折叠、破损,折叠、破损的答题卡无法正常进行图像处理,影响评分质量。

11、严禁考生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即黑方框)周围做任何涂写或标记。

12、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人员填涂,未缺考考生不得填涂。

13、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凡作弊者,取消各科考试成绩,并取消下年度报考资格。

14、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5、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或答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不动,等候监考员将试题收好。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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