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一自媒體公衆號發布謠言信息,1人被抓了!

湛江一自媒體公眾號發佈謠言信息,1人被抓了!

近日,霞山公安分局網監大隊聯合新園派出所成功查處1宗利用微信公眾號在網絡傳播謠言案件,抓獲謠言發佈者郭某華,及時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湛江一自媒體公眾號發佈謠言信息,1人被抓了!

湛江一自媒體公眾號發佈謠言信息,1人被抓了!

2018年8月28日,名字為“湛X城”的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一則標題為“又一起!湛江女生在鼎盛險遭遇害!滴滴還安全嗎?!”的文章,並附有一張圖片,圖片內容為受害者的自述。許多不明真相的網民紛紛瀏覽並轉發,對霞山社會治安環境表示擔憂。

經查實,該圖片所述內容系郭某華杜撰,在霞山並未發生所述案件,該微信公眾號發佈的內容實屬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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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悉情況後,副區長、霞山公安分局局長李華球作出指示,要求辦案單位迅速查明謠言發佈者身份,查清其目的及動機,並依法嚴肅處置,及時消除負面影響。網監大隊緊急啟動排查機制,在市局有關部門大力協助下,鎖定散播謠言的違法嫌疑人郭某華(男,37歲,湛江市人)。8月31日,民警在湛江市麻章區將郭某華抓獲歸案。

經審訊,郭某華髮布謠言的目的是為了使其開設的公眾號有更多的關注和點擊率,所以將沒經核實的信息發佈在公眾號上進行傳播。郭某華對其發佈謠言並利用微信公眾號傳播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違法嫌疑人郭某華因散播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

警方提示

根據現行刑法第291條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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