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如何保護企業祕密的?

關先生成功應聘了一家知名醫療互聯網公司,擔任公司的某部門主管。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要求關先生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而關先生不想籤,但是公司表示,如果關先生不籤的話,就不會錄用他。

這個案例裡,公司要求關先生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就是我們今天要講的競業限制,這也是每個公司和每個職場人士都要面對的問題。

那麼什麼是競業限制呢?

競業限制的規定,來源於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24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競業限制是指,對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保密內容的員工,企業可以與該員工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公司給予相應補償。這就是所謂的競業限制。

結合關先生的案例,也就是說如果關先生的職位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責任,那麼在關先生和公司簽署敬業限制協議或者條款後,關先生如果有一天從公司離職,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關先生不能到與公司從事的公司醫療互聯網相關的單位去求職,也不能自行開設公司從事公司所從事的醫療互聯網業業務。

簡答來說就是,關先生既不能到和公司業務相同的公司任職,又不能自己乾和公司業務相同的業務。

從公司的角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防止公司員工在離職後對公司的業務形成競爭,甚至造成傷害;從員工的角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意味著在離職後的求職和創業受到限制。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需要或者應該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是如何保護企業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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