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發布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防控預警公告

8月23日,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近年來群眾自食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事件的發生情況,發佈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防控預警公告,並將採取有力措施加強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防控工作。

我省發佈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防控預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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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烏、附子等中藥材在藥用中具有祛風除溼、溫經止痛的作用,可用於風寒溼痺、關節疼痛、心腹冷痛、寒疝作痛及麻醉止痛等,大多數情況用於非創傷性外用。草烏、附子等含烏頭類生物鹼,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難以破壞其毒性。研究表明,口服烏頭鹼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烏頭鹼的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超量使用會引起口唇和四肢麻痺、噁心、嘔吐等中毒症狀,對心臟毒性大,可導致心肌麻痺而死亡。

我省發佈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防控預警公告

因為對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的毒性認識不足,雲南部分地區長期以來有進入秋冬季節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進補的民間習俗,導致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事件屢有發生。

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辦副主任、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本軍介紹,為加強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防控宣傳教育,避免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事件發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雲南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發佈如下預警公告:

(一)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已列入國家《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應在醫生指導下正確使用。

(二)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大多數情況用於非創傷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會導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齊等,甚至導致心肌麻痺而死亡。

(三)《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對於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嚴禁任何餐飲服務單位以任何方式經營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經發現,依法嚴厲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單位食堂、建築工地食堂、旅遊景區供餐單位、養老機構食堂、醫院食堂、婚喪嫁娶和會議集體用餐等群體性聚餐,嚴禁加工食用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發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手機、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可能帶來的嚴重危害,傳播正確、科學的衛生健康知識和食品安全知識。

(七)誤食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如出現口舌麻木、頭暈眼花、噁心嘔吐、腹痛腹瀉、心悸胸悶等中毒症狀,應當立即採取簡易催吐方式,儘早撥打120急救電話求救,或前往附近醫院就診。同時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並保護好現場。

(八)各級醫療機構特別是農村基層醫療機構要在進入秋冬季節之前,做好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應急救治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各地要認真落實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要求,對可能發生的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控制,切實提升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能力。各地要加強監管協作,及時報告情況,相互通報信息,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期間,相關部門將對餐飲服務單位加強監督檢查,嚴禁任何餐飲服務單位以任何方式經營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既嚴禁公開加工銷售,也嚴禁為親戚朋友私下加工食用;既嚴禁加工銷售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也嚴禁加工銷售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自制泡酒。

對餐飲服務單位違法經營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經發現,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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