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爲失信被執行人,這對子女申請外國私立大學有影響嗎?

Devon000


父母如果已經被執行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般情況下都已經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按照限制高消費令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子女是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但不影響子女就讀公立、低收費學校。

子女就讀外國私立大學明顯屬於高消費行為,依法應當予以禁止。但是如果被執行人能夠證明其子女的就讀國外私立學校的學費和相關支出是其子女個人收入或者是其他合法來源的可以向法院提執行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3條的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反而送子女去讀國外私立高收費的大學,明顯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司法權威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如果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將子女送往國外就讀私立大學,可以將相關線索提供給執行法院,對於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行為,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同時也可以向出入境管理部門通報失信執行人信息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子女採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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