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檢察院「三舉措」加強糾正漏捕工作

昌寧縣檢察院“三舉措”加強糾正漏捕工作

近日,昌寧縣人民檢察院糾正漏捕的謝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昌寧縣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有力打擊了刑事犯罪。2017年以來,昌寧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多措並舉,糾正漏捕犯罪嫌疑人13人,已全部被昌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昌寧縣檢察院“三舉措”加強糾正漏捕工作

一是強化案中全面監督。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中,除了審查在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外,積極審查是否存在遺漏犯罪嫌疑人未提請批准逮捕的情況。如在審查逮捕姜某某非法經營案中發現謝某系姜某某的下線,且有相關匯款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針對謝某已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情況,及時啟動糾正漏捕程序,後人民法院判處謝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是強化案後跟蹤監督。辦案過程中因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後,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意見》,並時時跟蹤、監督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情況,對發現已具備再次提請批准逮捕條件的案件,針對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情況,及時啟動偵查監督程序。如辦理的黃某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在公安機關首次提請批准逮捕時,因證據不足做了不批准逮捕決定,補充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在涉案毒品包裝物上提取了一枚指紋並鑑定出該指紋系黃某某留下,該證據與卷內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足以認定黃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但公安機關對黃某某仍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未及時提請批准逮捕,該院遂啟動糾正漏捕程序,後人民法院判處黃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三是強化案外常態監督。2017年以來,昌寧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實行“兩走訪三查看”工作機制,對派出所、司法所定期不定期進行走訪,並查閱相關工作臺賬,卷宗,辦案系統,從中發現是否存在應當提請批准逮捕而不提請批准逮捕的情況,及時追捕犯罪嫌疑人。如在對昌寧縣某派出所取保候審案件查閱過程中,發現茶某2014年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再次實施盜竊,且在當地無固定住所、無穩定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具有社會危險性,應當逮捕範疇,但該派出所對茶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對此,昌寧縣檢察院啟動了偵查監督措施,向公安機關發出了《糾正違法通知書》,後昌寧縣人民法院對茶某作出了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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