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个人侵占,并已确权到个人,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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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个人侵占,并已确权到个人,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吗?有何依据?

集体土地被个人确权,确实有类似情况发生,但一般都是由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或确权登记时疏忽大意,公示公告时集体组织成员未认真查看提出异议,导致错误登记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必须予以纠正。

集体土地被个人确权的原因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集体土地确权至个人名下的情况,当然也有其他原因造成集体土地确权至个人名下的情况,不一一列举。

  • 上一轮确权时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在个人名下,本次换发新证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由于上一轮登记粗糙,将集体所有的个别小的地块,登记在原村民组组长或会计名下,当时村民组都知情,也无所谓,到下一轮确权登记时,当事人大多遗忘或不在了,造成新的确权登记,直接换发新证,将集体土地确权至个人名下。
  • 集体土地,个人长期承包,登记至个人名下,但未注明承包年限

集体土地被本组成员长期承包,一直由承包人耕种,被误认为是个人土地,或登记时疏漏,虽明知是个人承包,但没有填写承包年限,登记至个人名下。

  • 集体联户同宗土地,登记至个人名下,未注明联户共有人员

还有一些集体土地,由于涉及各户都有,但到户很零碎,分户确权困难,在各户认可的前提下,可采用联户同宗模式登记,但在具体登记时,未注明分户面积、四至,登记在村民组负责人名下,形成个人土地的表象。

如何进行纠正改错

出现集体土地错误确权至个人名下,村民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小组成员签字,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做附件,向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求注销错误登记,重新核发新的土地经营权证书。

一般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以后,会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注销错证,核换新证。

即便是矛盾纠纷和错误一时难以调解,按照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也会先行注销错证,待纠纷错误调处结束,确权登记给集体或土地的实际承包人。

依据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尊重事实,遵循“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
  • 《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暂缓办理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综上,集体土地确权至个人,只要事实清楚,必须纠错,注销错证,重新换发新证。


风儿悠悠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农村集体所有,统分结合是宪法规定,规范已很明确。绝对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更不允许为侵占者确权发证。按理不应该有政府为侵占集体和他人权属土地者确权发证的现象发生,若有,且又存在于现实中,也多发生在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或后,明显是一种违规违法、乱纪腐败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将其侵占的土地收归集体和他人;必须依法撤销“已经为侵占土地者颁发过了的延包或承包确权证书”;必须根据造成此类问题发生的性质和恶劣程度,随时修正错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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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老白


土地确权证是合法的,如果集体认为土地被侵占(误确)可以和关系人协商,将侵占部分收回。协商不成也不能强收,必须出示被侵占的证据申请法院判该确权证为无效,方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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