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兌現100萬承諾,卻爲何非要將「獎勵」改爲「捐贈」?

滴滴兌現100萬承諾,卻為何非要將“獎勵”改為“捐贈”?

9月3日,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與滴滴公司達成協議,滴滴將以捐贈的形式兌現當初提出的懸賞100萬獎勵的承諾。

這場圍繞空姐案持續數月的爭論終於塵埃落定。

可能大家會有一個疑問,為什麼當初懸賞公告裡的是獎勵100萬,現在卻變成了捐贈100萬了呢?

滴滴兌現100萬承諾,卻為何非要將“獎勵”改為“捐贈”?

這不得不透露出滴滴公司的“聰明”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扣除。

翻譯一下,假設滴滴一年利潤1000萬(當然不可能這麼低),稅率10%,如果按獎勵100萬來算,沒有任何抵扣,那麼滴滴一年賺了1000 X (1-10% )- 100=800萬

但是按捐贈100萬來算,有了100萬的捐贈發票作為抵扣,那麼滴滴一年的淨利潤就是(1000-100) X (1-10%)=810萬

滴滴公司的做法很“聰明”,如果他們的公關團隊像他們的財務部門一樣聰明,或者將這種聰明用在提升服務質量或者加大安全力度中,也許滴滴的明天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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