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死後,兒媳對公婆有贍養義務嗎,兒媳和女婿有繼承權嗎,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GerrardTorres


看了有關這個問題的回答,我真是感覺到普法的重要性了,現在還有好多人搞不清楚女婿、兒媳的法律地位和社會角色呢,難怪會有那麼多家庭糾紛了。

首先,我先明確一下,大家一定要先把感情和法律分開,不管你心裡怎麼不喜歡有些法律規定,你都要認識到,現行有效的法律會影響事情的結果,而且法律不是針對一人 一事制定的,因此,只要法律保護了大多數人都權益,維護了社會的普遍公平,那麼,這個法律就是正確的。個案的一些情況需要當事人自己去調整,或者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進行調整。

鑑於此,我要再次說明,婆媳關係是基於男女婚姻產生的,男女婚姻是法律關係,如果這個基礎不存在,婆媳關係也不存在。也就是說,法律上,兒媳和婆婆成為親屬,成為一家人,完全是基於和男方的婚姻關係產生的。而一旦男方不在世了,婚姻關係也解除了,那麼,兒媳和婆婆之間的親屬關係也就解除了。同理可證,女婿和岳父母的關係。雖然大家可能還有感情,在一起生活也習慣了,但是,在法律上,的確是沒有法律關係了。也正因為此,兒子去世後,兒媳對公婆是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的。同理,女婿也沒有法定義務贍養岳父母的。

其次,法律上追求權力義務統一原則,因此,既然兒媳和女婿都沒有贍養去世配偶父母的義務,那麼,他們也沒有權利繼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他們不是繼承人。繼承法裡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第一順位的是死者的配偶、配偶和子女。公婆或岳父母去世,他們的喪偶兒媳或女婿不是繼承順位中的人,不能繼承。

第三,我們還要摒棄封建的觀念,覺得兒媳有贍養義務,只要沒改嫁,就一定要負擔公婆的贍養。而女婿就沒有這樣的限制。法律上要求男女平等,喪偶兒媳和女婿都沒有義務。但是,在廣大農村,很多喪偶兒媳在贍養公婆方面付出了很多,對此,繼承法中有明確規定,只要喪偶兒媳或女婿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那麼,他們也是繼承人之一,有權參與到老人的遺產分配中來。這是對好心人的回報,法律在這個方面是非常有溫情的。

因此,誰也不能剝奪盡到了主要贍養的喪偶兒媳的繼承權。同時,女婿也不是外人,只要他對老人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那麼他也是繼承人,有權參與遺產分配,此時,喪偶兒媳或女婿沒什麼不好意思的,參與老人的一次繼承,是他們的合法權益。

當然,我這裡說的是法定繼承的情況。如果是遺囑繼承,那麼,誰對老人好,老人就有權把遺產留給誰,通過遺囑實現對自己財產的分配和安排,不必區分親生子女和喪偶前兒媳還是前女婿,老人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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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個真實的故事,再說兒媳是否有贍養義務,兒媳女婿是否有繼承權。

上個世紀中期,某地一對夫妻因為老公出軌,要和老婆離婚。老婆答應離婚,但是不答應離家,因為幾個孩子都小,需要撫養。老公的情人年紀小,也可能對前妻的孩子不好。所以,老婆說,離婚了,老屋給她和幾個孩子住。讓公婆跟小兒子一起住,因為公婆一直跟大兒子兒媳一起住。

公婆知道兒子要跟兒媳離婚的原因後,告訴兒子,如果真的要和媳婦離婚,可以,媳婦留在家裡,兒子可以跟新人住外邊,不要帶新人回家,父母百年也不要帶新人去墳頭。

公婆然後告訴大兒媳婦,要跟兒媳婦住一起,一起撫養幾個孩子。

夫妻倆離婚一年後,有人給離異的大兒媳介紹一個老伴,這個人是退休工人。公婆欣然答應,而且要求媳婦招此人上門,他們把兒媳婦當女兒,讓對方做上門女婿。女婿上門後,一家人的關係相處得很和睦,繼父對幾個孩子好,幾個孩子也把繼父當親人。公婆變成岳父母,跟這個女婿也相處得很好。這個組合家庭裡的成員們因為和睦相處,日子也過得其樂融融。

因為二位老人心情好,媳婦把老人也伺候的好。所以,二位老人都是在90多歲去世的。老人去世後,家產給了媳婦和招的女婿。因為女婿本身也有退休金,不久女婿去世前,把自己的所有財產留給了繼子。

這兩個老人還有兒女,但是在老人百年後,兒女們沒有人跟這個大嫂和後來招進門的大哥爭父母的遺產,原因就是他們贍養了兩位老人。

題主所言的兒媳對公婆當然有贍養義務,因為兒子死了,兒媳如果不改嫁,就有義務代替兒子(老公)贍養公婆。這一點河北好媳婦翟翠英就是典型的例子。翟翠英改嫁時帶著前公公一起到新婆家。

至於說道兒媳女婿是否有繼承權,那就看兒媳女婿是否贍養老人了。誰贍養,誰就有繼承權。兒媳贍養公婆了,兒媳有;女婿贍養岳父母,女婿也應該有。

總之,不想贍養老人的,或者沒有贍養老人的,就別想著繼承老人的遺產,現在一些法律條文是很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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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住夕陽的手


別說兒子死了,就是活著也不帶贍養,因為兒媳女婿都是外人,於情於理也不可以,兒媳女婿也不是她養的,反正我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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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若干評論才發現,不懂法的大有人在。希望大家業餘時間看看婚姻法,繼承法吧。對生活有利。

首先,無論丈夫在世與否,兒媳婦都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因為贍養跟繼承是對等關係。兒媳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何來的繼承呢?

如果丈夫去世,婚姻關係自老公去世那一刻起已自動解除。那麼公婆由誰來贍養,公婆的遺產如何繼承呢?這個合法繼承人就是孫子,孫女。他們的父親去世後,他們就到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位置。這也叫代位繼承。同樣他們對爺爺奶奶具有不可推卸的贍養義務。

至於兒媳,那就看幾十年婆媳相處的關係如何了,關係好的就是改嫁了,也會贍養前公婆。關係不好的就算丈夫沒去世,也不會對公婆盡贍養義務。

孝敬老人是我們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願所有的家庭合睦幸福。



幸福快樂平安666


兒子死後,兒妻應該替丈夫善養公婆,並享有和丈夫一同制買的家產。如果公婆還有女兒女婿,那麼老人的兒子死後女兒女婿也應該一同善養老人,根據對老人善養的多少 老人可適當的將老人的家產分配給兒妻和女兒女婿。理由應該就是這樣子的,當實行起來各家有各家的情況,正常情況下都應照這方法進行。


心中199081440


先說答案要點:兒子死了,媳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力;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也沒有繼承岳父母財產的權力!

無論從法律還是俗理的角度去講:贍養義務和繼承權力是聯繫在一起的,但也有區別: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必須無條件覆行。繼承權力是允許放棄的,繼承權的實施是有條件的。

大家都知道:根據法律規定,贍養義務和繼承權力是依據血親關係制定的,那麼上述回答是不符合法律的,就是錯誤的或不懂法律嗎?正確,也合法!你可以在實際生活中找出許多這種事例來,甚至在許多地方就是“鐵律”。連法律也不好使!大家可以歸到“重男輕女”上去,不過存在即合理。舉個例子:賭錢是違法的吧?可如果你賭輸錢了可以不用賠嗎?

任何合理存在的東西,總會有被大眾俗定的公理,這種理是普眾都公知公守的定則,它的先決條件是公平、對等、無私、普尊。

回問題主旨:贍養和繼承,是基於“家庭”這個先決條件,去定義和執行權力義務主體人的。不在家庭範圍內談贍養和繼承沒有意義,不但違倫也違法,這是贍養義務、繼承權力“合法”――即合理存在並被執行的“公理”。

兒子死後,媳婦改嫁,贍養義務、繼承權力隨之消失;其倫理、法律依據都合適,改嫁、不是自家人了,會贍養公婆嗎?反之,媳婦不改嫁(年長子女成人成家不另組家庭),對公婆的贍養義務、財產繼承依然不變――以此傳承。

女兒從俗理上等同於女婿,是親戚不是家人,既不盡膽養義務也沒有繼承權。

在如此的俗禮中,媳婦是家人,因為嫁入男方,改口稱公婆為“爸媽”。女婿是“別”家人,就稱岳父岳母。

傳統俗理起源於男娶女嫁的婚姻家庭模式。對於無男丁的家庭,招婿入戶同樣有理有據。

近年來因有獨生子女家庭大量存在,家庭模式多樣化。不只有男娶女嫁、“男嫁女娶”兩種模(一家)式存在,還有雙方父母均為一“家(二家合一)”(獨女獨子結婚),雙方父母、子女結婚另過成一家(三家,經濟生活互相獨立)。家庭成員關係變化、形式與傳統家庭己大不相同!如果在加上離婚重組家庭因素,家庭多樣化更難處理。

利用俗理管理無法逃避的“贍養義務、繼承權力”己有漏洞;公民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行使贍養義務和財產繼承權力,是正在興起和增強的趨勢。

但是,法律在判定贍養(撫養)義務、繼承權力時,很容易界定,在執行時困難。贍養和繼承實際還是受俗理和公序良俗的道義支配!而法律,是冷冰冰、不可迴旋的條文!亦是說,依法是罰誡、判定的無奈之舉,依俗理是實施、執行的義舉。――這是媳婦贍養公婆、繼承財產依據的基礎和先決條件。

從法律方面完全可以找到上述觀點的依據!只不過是法人主體的轉變: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她在代替或以丈夫、兒女的名義在覆行這個義務;同理,繼承財產也如此。

它的核心點是要找準定位角色:以“家”為出發點,去定義“贍養”的義務和“財產”的權力。不同點是贍養(撫養)中包含情義,而繼承中也許只有財產了。

所以,媳婦與女婿,是否對“外人”有贍養和繼承的俗理法理,在法律和道義中都能找到解決的途徑。

媳婦和女婿,依法律規定是沒有贍養公婆(岳父嶽女)的“法律”責任。法律主體中實體中包含另一半(何況還有兒女)就是法律主體。不可避免地是法律不能判定和執行“情義”的無形“財產”。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女兒、女婿並不會逃避或放棄養老的責任義務。

年輕的短時媳婦,和年長的長時媳婦,贍養、繼承公婆責權是不一樣的。但在法律上的責權一樣:無責無權。任何斷章取義、投機法律、俗理的“對我有利”,只能體現在某個具體人中,既上不了檯面,也鑽不了法律的空子:權力和義務等同。

兒子死後,媳婦無子女而結婚另組家庭的,不會有也不可能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和繼承財產的權力,自動解除;生有子女的,權力義務陏婚嫁取捨自動解除,其兒女相應責任存續;媳婦年長不會離家再婚,地位和權力義務等同兒子,有效延用。


農人心語


兒子死後兒媳婦對公婆有沒有贍養義務,這個事不好說如果孩子大了你家裡條件好你想著孩子過,那你就贍養你公婆貝如果說你家困難你想贍養也不了,至以財產繼承當然有你和你的子女來繼承,至以你說那個女兒女昔女兒有繼承父母財產全力不過在農村沒有女兒嫁出去以後回家跟哥和弟弟分家產的


灤縣茨榆坨鎮西尖坨村


首先我在期望,我在羨慕,別的鍋家人家是鍋養老,我們要與時俱進,已經落後好一段了,箇中原由,懂的人都知道。
很多鍋家沒子女贍養一說
,這是外鍋養老院,子女養老弊端太大了。

說說現在這裡的法律,民法,婚姻法上有: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繼承遺產時法律地位必須是第一繼承人。

說白點:就是老公死了,只要兒媳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不管改嫁與否,不管有無子女,在繼承公婆遺產時就是第一法定繼承人,與公婆的其他第一繼承人法律地位完全,絕對相同!女婿同樣!


轎伕含笑三農


應該贍養吧,畢竟夫妻一場,他們的兒子死了老人家已經夠傷心了,媳婦應該對老人更加的好點來安慰他們破碎的心,畢竟也是婆媳一場,下輩子都不會遇到了不管好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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