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微信記錄可以當「借條」 嗎?

中國法院網訊 (巢燁 湯文博) 親友借錢不還,而借錢時又沒能出具欠條,憑著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長樂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對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匯款憑證等證據的綜合認定,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鍾某與佐某系親戚關係,佐某因辦廠資金週轉困難,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間,佐某多次找鍾某共借款170萬元,有的借款通過銀行轉賬,有的則是現金交付,但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佐某亦未向鍾某出具欠條,雙方對還款期限也未作約定。經鍾某多次催討,截止2017年9月,佐某向鍾某歸還了11萬元,剩餘159萬元一直未能償還。鍾某催討未果,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後,法院依法向被告佐某送達了相關訴訟材料,並指定了開庭時間,但佐某經法院傳票傳喚後,並未能到庭參加訴訟。能否支持原告鍾某訴訟請求的關鍵在於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汨羅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佐某雖未向原告鍾某出具欠條,但通過對原告鍾某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來看能夠印證借款關係的存在,借款方式、還款金額及欠款金額等一一對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被告佐某欠款的事實。同時,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被告佐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與鍾某有其他經濟往來,故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溫馨提示:在民事交往活動中,最好有書面的合同、憑證等作為往來依據,微信記錄作為一種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但要起到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得到採信的話須滿足三個前提條件: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三是證據蒐集方式的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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