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無證駕駛摩托車墜入水坑死亡 法院判施工單位承擔40%責任

男子酒後無證駕駛摩托車墜入水坑死亡 法院判施工單位承擔40%責任

施工區域內有一個水坑,施工方未設置警示標誌。凌晨時分,男子醉酒後無證駕駛未按期檢驗的摩托車,因操作不當墜入水坑內溺死。法院認為施工單位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判施工單位賠償15萬餘元。

騎摩托男子墜入水坑死亡

2016年12月19日,瀋陽天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瀋陽天鑫源)通過招投標方式得到大連莊河市蓉花山鎮金屯方塘及機耕路等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工程項目,其中包括了五道溝河岸護岸工程。

2017年5月13日0時許,宋某醉酒後駕駛未按期檢驗的兩輪摩托車沿長山線行駛至山曲線與長山線交叉口處時,因操作不當墜入路外瀋陽天鑫源施工區域的水坑內,造成宋某當場死亡。經查,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當時也未佩戴頭盔,經鑑定,宋某的心肌血中乙醇的含量為99mg/100ml。法醫鑑定,宋某符合機動車車輛肇事致顱腦損傷及溺水死亡。莊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後,宋某家屬將瀋陽天鑫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28萬餘元。

施工單位賠償15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瀋陽天鑫源施工中是否存在過錯,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瀋陽天鑫源施工地點(五道溝河內)屬於公共場所,瀋陽天鑫源作為施工人,在其施工區域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安裝安全防護設施是其法定的義務,且從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所作的勘驗記錄及事故認定書載明:山曲線東側路外臨崖區域為瀋陽天鑫源施工區域,臨崖高2.3米,因施工有長3.6米,水深為0.3米的水坑,此處系具有存在較高安全隱患的危險地段,亦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採取防護措施,在施工人沒有實施設置明顯警示標誌和安裝防護設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和安裝的防護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技術規範要求情況下,瀋陽天鑫源作為施工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應對造成宋某死亡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公安機關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其在夜間未戴頭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駕駛未按期檢驗的機動車,未保證安全駕駛摩托車本身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減輕瀋陽天鑫源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侵權損害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注意義務的大小,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綜合考量,對宋某的死亡後果,法院確定由瀋陽天鑫源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莊河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瀋陽天鑫源賠償宋某家屬15萬餘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瀋陽天鑫源不服,提起上訴。瀋陽天鑫源認為,宋某的死亡是一起獨立交通事故,宋某本身還是醉駕。瀋陽天鑫源在施工過程中設置了警示標誌,盡到了警示義務。瀋陽天鑫源施工區域與道路之間有5米左右的緩衝隔離帶,施工沒有改動路面和隔離帶,不影響任何人在道路上通行。施工區域是遠離道路的河道,不屬於公共場所。施工的河道與路面有2.3米高度差,宋某是醉駕無證無牌摩托車衝出路面隔離帶摔落在河流內死的,其死亡與瀋陽天鑫源施工沒有任何關係。

二審法院認為,該工程從性質上具有公共設施建設屬性,從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檔案中的事發時現場照片看,施工地點為道路旁,施工範圍與公共道路之間並未見瀋陽天鑫源所主張的5米寬緩衝帶,並且無任何明顯警示標誌或者隔離防護設施,施工現場與道路之間比鄰,且部分施工土石已經堆放在邊界不清的道路區域,挖掘機在施工現場地面作業,瀋陽天鑫源的施工行為已經改變了事發地點的原有狀態。在無施工場地夜間照明設施、無明顯警示標誌、無隔離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即便常人夜間駕車行駛至此,亦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本案中,因宋某本身醉酒駕車,其對自己的死亡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瀋陽天鑫源在施工過程中確實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故一審法院認定瀋陽天鑫源存在過錯,應對宋某的死亡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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