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學生在學校被打了,學校要賠錢。學生在學校受傷了要賠錢,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要賠錢。反正只要在學校內部出的事情,學校都跑不了。


這件事情就是在學校內部,教室門口發生的。學生路過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了,學校又要賠錢了,這肯定也跑不了的。

原因很簡單,學校既是學生學習的地方,也是學生健康必須收到保護的地方,因此學生的安危學校要負責。


不過正常情況下,學生都是購買了保險,這部分錢保險公司應該能承擔至少一半。


這件事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有幾個點需要注意。

學生若是沒有任何徵兆的突發心臟病死了,那這個是不是家長也要負責?因為孩子有這樣的隱患存在,而作為家長並沒有做好監護作用,因此作為家長也要負責的。

另外,學校之所以也需要負責的原因就是,對於這樣的學生來說,應該給予足夠關注,但是不可能24小時都一直盯著孩子。若是在出事之後學校方沒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導致的,那應該負責。


總之這樣的事情發生本身就是悲劇,誰的責任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以後怎麼避免此類事情再發生了。


老王偵查記


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現在已經不是那種耍賴的時代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這位學生的倒地心臟驟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沒有因果關係。這是猝死,誰也無法預料。學校自然也沒有責任。

女生倒地之後,如果學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麼學校也算盡力而為了,該做的也做了,也沒什麼過錯責任。

作為急診醫生,我不想糾結到底是誰的責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個學生髮生心臟驟停,我們怎麼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實,要挽救一個突發心臟驟停學生的生命,我們可如果做到以下兩點,就會獲得不一樣的結果。

1. 在校園普及心肺復甦急救術

2.在校園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當心髒驟停發生,如果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將會大幅度提高他們存活的機會,將使得超過50%學生被拯救,這是功德無量的事情,希望學校重視校園急救安全體系建設。

答主:急診夜鷹,急救自媒體科普作者。


急診夜鷹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題主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不足以判斷事實。

有時候我們親眼看見的可能只是事實,卻絕不是事情的真相。

如果真的如題主說的那樣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我想學校是不應該負全部責任的,或者說只應負少許責任。

因為對於心源性猝死的患者來說,往往發病很突然,即使被即使發現了即使救治了,也不一定能夠起死回生。

因為信息不全,所以我不想討論學校是否應該賠償60萬的問題。

我想說的是:為什麼會突發心臟病死亡?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生活中,工作中,我們見過的心源性猝死大多是中老年患者,這個人群主要是因為原本就患有心臟病或者長期疲勞處於亞健康狀態。

對於年輕人的心源性猝死時常也會出現,但比較少。導致年輕人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先天性心臟病/爆發型心肌炎等等。

而,這位女生在倒下之前有沒有出現過發熱/腹瀉/胸悶/心悸/胸痛等症狀我們不得而知,她有沒有向家長或老師求救過我們也不得而知。

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有一點讓我覺得比較可惜,子啊國內的公共場合,很少能夠看見AED。

就算是某處有AED,能夠正確使用它的人也非常的人。

大多數人嚴重缺乏基礎的醫學常識,更加缺乏急救常識。

我們應該學會心肺復甦,學會使用傻瓜式的AED。

否則,如果某一天我們自己倒地了,同樣也不會有人來施救,等待我們的將只有死路一條。


最後一支多巴胺


99隨便語:什麼叫“依法辦事”呢?對於這一類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我們不能屁股決定立場,是家長你就支持學生,是老師你就支持學校,正確做法是看法律如何規定。

題目中描述內容不全面,大致概括如下:

(1)一名女學生在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

(2)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

99隨便觀點:

第一,學校不等同於家長,承擔的是有限的監護責任。

某些家長有一種思想,認為自己把孩子交到學校,就把自己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全部交給了學校,一旦孩子在學校裡發生任何事情,學校都應當負責。

以上想法當然是錯誤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家長可以將監護責任“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一般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學生承擔的責任,就是依據這種規定。

但,學校對學生的監護權,基於家長的委託,而不是學校本身具有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學校承擔的是什麼責任?

另據最高院[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當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能承擔責任,這叫作過錯責任。

另,這一類案件如果起訴到法院,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案件。

綜上,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過錯為前提的侵權責任”。

第三,女學生校內心臟病死亡,屬於哪種事故?

學生在學校內發生傷害事故,分為三類:

(1)學校責任事故,因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學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亂等情況,造成學生傷亡。

(2)學校意外事故,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傷害事故,比如學生特異體質,疾病等造成的傷害事故。

(3)第三方責任事故,由於學校或學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傷害事故。

很顯然,題目中涉及的是第(2)類事故,即“學校意外事故”。

第四,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學校是否有過錯。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女學生在校內意外死亡,學校有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大致包括以下:

(1)學校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不符合規定,誘發女學生心臟病。

(2)女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學校在知情的情況下,卻並未注意防範。

(3)女學生髮病後,學校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4)老師或學校工作人員,對女學生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女學生誘發心臟病。

真實案例介紹:

2013年1月,江蘇灌雲高級中學學生仇創,參加所在班級組織的跑步活動時摔倒在地,被送往灌雲縣人民醫院搶救後,宣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猝死。法院認為,仇創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對其死亡無任何責任。

結束語:“校鬧”不可取,我們不能盲目認為,孩子在學校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但反之,假如學校真的存在過錯,也必須承擔責任。


99隨便


首先,學校一女教師剛走到教室門口就突發心臟病氣絕身亡,一命嗚呼。這個女教師的家人把全班學生告上法庭,說是此女教師是為了給學生上課而死的,要求53名學生每人賠2萬,合計106萬,你是家長,你願意嗎?

其次,如果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死亡的。學校應該承擔責任。但因為自己身體的原因。死亡的。要學校賠償,這就是敲詐,也不知道有些家長是怎麼想的,敲詐慣了可能。

最後,看看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

1 學校應設立醫務室,必竟這麼多學生!

2 有的都不像學校,象商場,教育是社會之根基,不能亂!

3 有保險公司呢,這是意外死亡和學校一點關係沒有!

4 學校不能承擔責任,出於人道主義,給點撫慰金,要是在醫院門口,那還要敲詐醫院呢嗎!這家長!

5 這是意外,學校無責任。學生,單位,每個人都應該學學救急常識!

6 學校報名的時候不是有買保險麼?直接找保險不就成了!唉!世道變了!

7 孩子死亡每一個人都感覺心痛,剛剛進學校就發生這樣事情,但是你不能讓學校賠償,問題是你孩子是心臟病發作了死亡的,學校根本就沒有錯,憑什麼賠償;

結束語:不過多評論這種死亡事件,不知道誰說的是真是假!


遊戲大咖王


問題在於學校如果不存在管理上的問題造成的事故,學校是肯定不會答應這一點要求的。孩子的發生這樣事情,學校同樣是受害者,因為會造成太多不瞭解情況的人議論而帶來的輿論壓力和負面影響。


雖然我們在這裡看到是在學校裡發生的事件,而且在學校門口,但是如果不是教師人為造成,課程設計造成的(比如體育課),或者其他學校管理因素造成的,那麼學校完全沒有這樣理由答應這個要求,最多是出於人道主義給家長一些安慰金。


所以家長沒有任何依據去提出這樣的要求,在平時裡不要把所有的事情的責任都推倒學校身上,很多問題是自身或家庭原因長期造成,而這些需要家庭和學校一起緊密配合好,才能保證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長起來。


當然這個問題到底是否真實,我們還有待求證,只是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要客觀分析,找出責任在哪裡。


思維數學小課堂


家長要求不合理不合法。5月8號早上我校八年級一女生6:40:50秒進校門,6:42入班(教學樓四樓),還沒到座位兩腿一軟跪倒在教室過道上,班主任和學生趕忙扶她,已起不來了,6:43班主任拔打120急救電話後並通知值班領導,校領導及教師及時施救並在120趕到前聯繫一藥店醫生趕來急救,120到後送醫院急救,但最終不治身亡,醫生根據症狀認為疑似心臟病。後家長要求賠償由100萬降到50萬,因整個過程中學校無過錯,只同意道義上的補償(不能是賠償),家長不同意,連續幾天在校大鬧,後經政府信訪、公安、教體局等部門根據事件經過、事實真象進行協調,家長也認識到法律的公正和嚴肅性,而達成共識,最終由學校道義補償2萬元,民政信訪救助3萬元,事件得以圓滿解決!愚認為這可以作為此同類事件解決的案例。


長河落日5


家長的作法合不合理,關鍵是要掌握事實和證據。

暫且撇開賠償的具體金額不談,簡單探討一下家長索賠能否得到支持的各種情形。

一、哪種情況下家長的索賠應該得到支持。畢竟出事學生已經進入了校園,意外事故完全發生在學校,學校是有難以推卸救治責任的。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事故現場視頻、圍觀師生可以作證,女學生猝發心臟病之後,學校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救治手段,眼睜睜貽誤最佳救治時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哪種情形下家長的索賠不應該得到支持。倘若事發之後,校方相關人員及時撥打120電話求援;校醫迅速趕到現場施救,譬如馬上給犯病學生服用速效救心丸;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等積極搶救措施的,這樣因為校方已然盡到了應有的職責和義務,所以家長的高額索賠將會很難再得到支持。

三、什麼狀況下家長索賠應該得到部分支持。這就要看女生的發病與校方行為有無直接因果關係了。

一是學校組織長跑、馬拉松等大運動量超負荷的運動會(比賽),沒有實施事前有效提醒,致使該女生參與後心髒病猝發的;

二是炎炎夏日,學校防暑降溫措施落實不力造成的。比如教室寢室室內溫度超過30多度,而學校沒有安裝風扇、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的,抑或是為了省電節約費用,安裝以上設施卻故意不開放使用的,要知道高溫也會造成心臟病人缺氧、心跳加快發病的;還有一種就是不顧烈日當空,酷暑難耐,依然在室外開展體育等教學活動,引發女生心臟病的;

三是學校管理不善,因校園欺凌現象女生受到意外毆打犯病的。


四、如果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被一一排除,家長依然以高額索賠為藉口,聚集親朋到學校無理鬧事,干擾正常教學秩序,學校可以報警依法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出事女生家長正確的做法是,理智地及時報案,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在掌握充足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合理提出索賠標準。



霍小姐的八卦爐


按理不應該賠錢。有心臟病還來上學,家長幹嘛去了,為什麼不診治。

但現實必須賠錢。“在死人的問題上沒有道理可講”,記起了這句話,也讓我想起了十年前我親身經歷的一件事。



事發時間大約08年底,一個初冬的早晨6點左右,學生都在運動場出操,各班學生剛跑了半圈,一八年級女生突然一頭栽倒在地,不省人事,面部牙齒處摔得流血。

班主任正在隊伍旁帶操,筆者離此班不到10米,大家迅速將其抬到學校值班室躺著,大家都以為是“低血糖”,餵了糖水但似乎沒嚥下去。過了大約兩分鐘,一位原來當過幾年赤腳醫生的老教師來,看了眼睛瞳孔,說情況嚴重,迅速送醫。

我迅速騎來摩托車,將此女生扶到摩托上,班主任在後面抱好,火速趕往距離學校大約一公里的衛生所,衛生所迅速掛針,幾乎掛不進去,建議轉到市醫院。

大約只過了不到半小時,就到了市醫院急診室,醫生檢查說已經不行了。進行了心肺復甦按壓,還用了點擊,之後就宣佈學生死亡,屍體就停在急診室大廳,我默默脫下摩托車上被孩子嘴裡的血染紅了一些的外套,蓋在死去孩子的頭上。

事件發生後的兩三天裡,經過反覆溝通,學校都認為沒有責任,當時處理事情的鎮領導就說了那句讓我銘記一生的話:“在死人的問題上沒有道理可講”。最終學校以賠償10萬元解決此事。



通過此事,也給我們以教訓,為了防止類似事情的發生,學校有很多工作可以做,1、重視學生體檢,尤其是心腦檢查,防止意外。2、要和家長簽訂好特殊體質學生安全協議。3、對特殊體質學生要細心呵護,避免劇烈運動,醫務室要定期查驗,發現狀況及時處置。

根據我們學校的經驗,女生心臟病突發死在教室門口,學校賠錢是鐵定的了。至於賠不賠60萬,那就要看協商的結果了。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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