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大年初一燒荒引火災 男子犯失火罪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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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年初一烧荒引火灾 男子犯失火罪获刑罚

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盤某因焚燒玉米杆引發森林火災,造成直接損失人民幣20678.7元,構成失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1基本案情

2016年2月8日,正是大年初一,當天上午10時許,盤某為種植果樹,到富川瑤族自治縣石家鄉龍灣村委“下嶺”(地名)整理耕地。在焚燒玉米杆的過程中,盤某並未採取相應防火措施,最終因火勢無法控制而引發森林火災,大片林地在大火中被付之一炬。經鑑定,此次火災過火有林面積為48.3畝,造成直接損失人民幣20678.7元。2018年4月4日,盤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另查明,被告人盤某通過家屬賠償了全部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盤某因搶劫罪被廣東省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刑滿釋放。

2審理概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盤某因過失引起火災,造成過火有林面積48.3畝,直接經濟損失20678.7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鑑於被告人盤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在案發後,盤某通過家屬賠償了全部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考慮被告人盤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判處其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故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释法|大年初一烧荒引火灾 男子犯失火罪获刑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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