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說法稱「小區車位歸業主所有」,爲什麼停車還要收費?

東友律師事務所


小區的車位按性質種類可分為:

地下車位、地上車位、人防車位這三種。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隨著汽車的需求和擁有量越來越大,車位顯得更為寶貴,已到了一位難求的緊張局面,因而車位就自然成了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特別是小區的地面公共車位更具有爭議性。

很多業主認為,既然我們是小區的主人,對小區的一切都有權享受。自己買的房子,有公共分攤的相應面積,自己在小區的公共車位上停車還要交車位費,覺得很不公平,心感不爽!既然你明白到小區的公共車位有你家的分攤面積,那你有想過你的鄰居也同樣有相應的分攤面積嗎?

各位業主要明白:小區的地面公共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並不是歸【有車的業主共有】更不是【所有的車位都歸全體業主共有】



分清楚這些概念後心裡就不會鬱悶了,既然小區的公共車位人人都有份的,那僅讓有車的業主佔用了小區地面的公共車位資源,對暫時沒車及已購買了開發商車位的業主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小區的資源應共享,但沒車的業主暫時是享受不到哦,雖然有些業主現在是沒車,或是暫時沒經濟能力,或是暫不需要,並不等於將來沒有車,更不能以沒車而剝奪這些業主享受小區公共車位的權利。他們也可以用其它方式去佔一個公共車位的哦,對吧。



若小區的公共車位數量足夠每戶一個,可完全免費使用公共車位,在公平的情況下,公共車位資源利用已最大化了,但在小區的公共車位數量極其有限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業主們為爭車位而產生矛盾;也為了小區車位的有序使用與管理;更是對暫時無車業主及已購買地下車位的業主體現公平公正,因而很有必要對小區公共車位進行收費有償使用。

由業委會草擬《關於小區公共車位的有償使用及管理的方案》,交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車位的使用方式,租金,使用週期,車位的管理及管理費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後再由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去實施此項工作。

所收的公共車位費用,除了給物業公司適當的車位管理費外,餘下的作為小區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由業委會財務代管,收支明細要定期公佈,可列入小區的專項維修資金,作為小區的儲備金,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另作使用。



社會共同體系


公共車位歸業主所有,沒有得到授權,個人無私自佔用的權利,更沒有用了不付費的道理。

提這一小區公共類問題的人裡面的大多數,在說辭中曾偷換了概念

公共車位歸“業主″所有,“業主″這個詞兒是人的複數,是指以戶為單位、小區所有的房屋擁有人,而不是特指某一個數個有名有姓的房屋擁有人。好多人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猛然一看就被帶到溝裡了。公共所有不是個人佔有。

小區裡面的公共車位,分地面和地下兩種。無論哪一種,這些車位都應該有組織地分配使用。很顯然,這些公共車位數量比戶數少,如果等於或者超過,那麼每家分一個,矛盾也無沒有多少。

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由於入住戶數少,業主的車可以隨到隨停,物業公司正常收取管理費,並不多加干涉或指定車位,這就給一些業主造成的錯覺:想停哪個車位就停哪個車位,其理由是公共車位歸業主所有,我是業主,我可以隨便停,物業公司\\其他業主管不著。



公共車位在小區裡數量絕對有限。絕大多數小區公共車位在幾十到一兩百個之間。少數小區也許根本就沒有。因為有的小區因為設計是人車分流,沒有一個地面停車位,地庫全是人防或者是產權車位。這種設計跟開發公司的設計思路和當地的法規要求有關。

如果業主很在乎車位這個問題,那就應該在購房時詳細瞭解清楚,謹慎簽訂購房合同。認為有必要,還可以在購房合同中增加租用或購買車位的約定,不然到了入住之後再提這個問題,就是緣木求魚,不是說做不到而是說可能性不會很大,總之受制於多種因素。



更有離譜的業主,自己買房時不考慮車位問題。入住以後,在車位緊張的情況下,居然要求物業公司必須解決車位,不然不繳物業費。

總共就數十個公共車位,卻已都有人陸續租用,業主之前自己沒有考慮購買或者租用車位,你讓物業怎麼解決?難道把開發商沒賣出去的車位搶一個給你?

隨著入住率的提高,公共車位僧多粥少的局面一定會出現。如果物業公司不加以管理引導,小區裡面就會出現搶車位現象。業主之間關於停車問題的矛盾就會出現,爭吵、打架現象都會出現。



大多數的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都會約定車輛管理方式。對於公共車位大多數都是採取收費管理方式。

前面說了小區公共車位數量不會很多,可能約佔總戶數的20%左右,或者更低。我們就以這個比例來舉例。也就是說五戶業主才攤到一個車位。按照車輛管理方案,對於公共車位收取停車費,在扣除了必要的管理成本之後,其收益用於所有業主,這是相對公平的。

為什麼公平?要知道小區的公共車位屬於廣大業主所有,但並不是屬於有車業主所有!絕大多數小區都有業主並未購置車輛。如果不實行收費管理,對於這些未購車業主來說,他們所共有停車的權益被有車業主白白侵佔!這是違反公平原則的。

如果小區大多數業主對公共車位使用收費有不同想法,那就可以採取投票表決的方式實行免費管理,只要解決了車輛管理費的出處,物業公司該同意的。

那麼如何保障沒有車的業主的權益呢?保證權益首先一條:必須是公平。筆者有一個建議,前面例子說五戶人家才攤到一個車位。那麼,這五戶抽籤,按一戶免費使用一年方式輪流使用。至於中籤的業主是停車,還是出租給別人,都由當年使用人決定。當然也可以支一張麻將桌,可以整年空著車位曬太陽。

至於其餘四戶怎麼辦?特別是有車的業主,那就要將自己的車停到小區外,要不然花高價租個車位。

行不行?


老包有時不在線


車位分產權車位,人防車位,歸小區業主所有的車位。

一般情況下歸小區業主所有的車位主要是指小區內部的地面車位。

這些車位是算在公攤面積裡面的,所以歸全體業主所有。

但要注意是歸全體業主所有,不是歸某個業主所有。現實生活中有些業主認為,既然是歸所全體業主所有,我就能夠用,不應該繳納停車費,這種認識具有片面性。

即使是屬於所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車位,也應該制訂相應的規則來進行管理,防止個別業主藉機佔為己有,損害大家的利益。

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開發商要求業主在收房前就要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條例,裡面已經對公共車位的使用做出來規定,廣大業主在成立業主委員會前對該部分的收益根本無法瞭解,更享受不到。

造成這種情況是由於單個業主和開發商,物業之間的力量完全不成正比。

廣大業主在入住人數達到比例後,應該藉助媒體,社區,街道辦的力量儘快成立業委會,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保證公共部分的收益用到小區管理中。


理性生活029


一是平衡有車業主和無車業主的科益關係,二是募集資金用於小區管理和建設經費,三是將無序車輛停放,變成有序管理。


海量550


這個問題提的好,這些公攤面積都是每個業主出錢買的本來就是業主的,根椐合同法、物權法及物管條例上所規定的誰出錢購買誰受益。可是在這裡,就有人在偷換概念,它偷換了什麼呢?就是單個業主不得使用,因為是大家共買的,是公共的地面所以個體業主不能單獨使用,要是按它的說法每個業主都不能用也就是全小區業主都不能用,因為業主們不可能同時一起用它就抓住這點大做文章,說到最後就只有物業私營公司能用並還要二次重複收費,為什麼稱它是重複收費呢?因為我們交的物業費裡就含有保安費,而保安就是要負責小區安全及秩序,在收費不就是重複收費了嗎?公共地面是廣大業主的,怎麼使用可開業主大會商討,用不著你物業私營公司來管閒事。手不要伸的太長什麼事都想榨出油來。物業私營公司要幹好你本職工作,其它的事由業主大會來討論。


雲層6


理論上說,公共停車位是共有的,不應該收錢,但是有的業主沒有車,有車的人等於佔了便宜,拿點錢出來無可厚非。

這個公租的錢應該歸全體業主共有,而不是給物業公司,物業可以提取部分管理費,但是就要承擔責任,丟了、壞了找不到責任人你物業就應該賠。但是,現實中有幾個物業公司會主動公開這些錢的去處的?都私吞了,所以在沒有一個嚴格的可行的管控辦法之前,公共車位就不應該收錢,收錢只肥了物業公司而己。

再有一點,即使收錢也不應該以“賣斷”的方式收,公共停車位憑什麼十幾二十年只可以你一個人用?應該採取記時(次)制,實行先到先得才最公平。


小帥哥瘋語者007


地面上的車位確實歸所有業主所有,但是地上車位少,業主車多,為了惠及所有車主,收停車費歸全體業主,相對公平,可惡的是物業不是自己都留下來了!😃


科技數碼老頑童


小區車位,業主自己花錢買的車位歸自己所有,產權人所有的車位歸產權人所有。物業是沒有產權的,更沒有車位出售,物業出售的車位一般都是代售的,物業出租的車位產權代理出租的。代租代售把錢會轉給產權人的,物業收取的是類似於物業費的車位服務費。物業費、車位服務費,都是執行相關部門的規定。服務標準同樣執行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即使物業與業主籤的服務合同仍以物業的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為藍本的。業主需要弄清楚的是物業收的是什麼費。


手機用戶61700655261


因為等你買了房,就知道合同上會告訴你,車位是共有滴,但是交由物業公司收費管理!!!下次別問問題,先買房,否則知道再多有啥用?


手機用戶6809690455


道理很簡單啊,不收費的話沒車的業主權利被侵犯了啊,所以原則上來說,應該是收費後用於小區建設,當然事先要徵得業主同意,原理上來說事這樣的,每個物業實際操作如何不在討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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