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訴合一」:讓責任成爲提升辦案質量的「良方」

“捕诉合一”:让责任成为提升办案质量的“良方”

檢察官出庭公訴。

7月23日,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啟動“捕訴合一”改革試點工作,在渭南、延安、漢中三個市級檢察院及其所轄區(縣)檢察院改革試點半年。這是我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要求的重大舉措,實現對偵查活動、刑事審判活動的全域監督,更好地維護公平正義的大膽嘗試,體現了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大膽探索、敢為人先的改革精神。

“捕訴合一”後仍有內外製約機制

“捕訴合一”最核心的內容是同一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將由同一個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辦理。許多案件在辦理過程中,需要公訴人第一時間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從立案偵查開始就應當以在庭審中證明犯罪作為指向來收集證據。偵查必須為公訴服務,以搭建證明犯罪的證據體系為工作方向。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訴前就必須以公訴為中心,為公訴做好準備。

“捕訴合一”雖然將同一案件的批捕權和公訴權賦予同一個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但在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仍有內外嚴格的制約機制。對於捕與訴,主要存在四種類型,即捕後不訴、捕後起訴、不捕不訴、不捕起訴。為防止不捕權濫用,檢察機關制定的檢察官權力清單規定了相應的內部制約機制,對於無罪不捕或存疑不捕的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為防止不訴權濫用,檢察機關也規定了相應的制約機制,對絕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相對不起訴的均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實行“捕訴合一”後,外部制約同樣起到對案件質量的把關作用,如公安機關對不捕案件的複議複核,法院對捕後起訴、不捕起訴這兩類案件的審判把關,司法公開、陽光檢務對案件質量的監督等,其根本目的在於確保案件質量。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的錯案終身追責制,為案件質量構築起一道牢固的防線。“捕訴合一”機制將批捕權和起訴權交由同一個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行使,有助於辦案責任落實到底,更好地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進而形成以責任倒逼檢察官注重案件質量的良性循環。

充分體現司法責任制保障辦案質量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大膽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機構設置,從審查批捕到決定逮捕,從審查起訴到出庭支持公訴,均由一名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承擔,同時履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職責,真正做到“捕訴一體、一人辦結”,充分體現了“誰辦案誰負責”的司法責任制。

劉某、楊某挪用公款案系長安區監察委員會成立後,第一例移送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該案由主管職務檢察部的副檢察長承辦,在法定期限內,快速、高質量地審結完案件,並向長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劉某、楊某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6月,被告人劉某作為國有單位派村扶貧幹部,利用職務之便,將扶貧專項資金借給楊某使用超過3個月。楊某在明知劉某的身份和該筆款項特殊性的情況下,仍然唆使劉某借款給自己用,二人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長安區監察委將該案移送至長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案管部門受理案件後,自動分案至職務犯罪檢察部承辦檢察官,快速進入審查起訴環節。承辦人審查後決定對監察委留置的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案件進入審查逮捕階段。由承辦人作出逮捕決定後,在不重新分案、不更換承辦人的情況下,案件流程再一次返回審查起訴階段,由同一人繼續辦理,全程負責、一辦到底。經過逮捕階段的審查,再到起訴環節的審查,同樣熟悉的卷宗、熟悉的案情,審查起訴關注的重點轉變為在介入調查機關時引導新增加的證據,不必再花費時間進行重複性審查,大大減少了閱看卷宗、重複打字的時間,製作訊問筆錄、審查報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文書的速度也得到了提升,起訴書也僅用一個小時完成。該案從受理到提起公訴只用了10個工作日,辦案效率大幅度提升,“捕訴合一”的優勢十分明顯,實現了政治、社會、法律效果相統一。

自構建捕訴一體化工作機制以來,長安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門工作實現新突破。他們提前介入、細緻審查,解決了取證難題。該院職務犯罪檢察部結合批捕、公訴職能,快速提前介入一些複雜、疑難案件,依法參加案件討論,參與現場勘查等,在充分了解案情後,圍繞犯罪構成要件,確定偵查方向,並對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以保證證據的來源合法。介入偵查為報捕案件打下了堅實基礎,保證案件在審查批捕階段能及時有效作出決定。逮捕的證據標準相對低於起訴的證明標準,監控錄像、案發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等證據多具有時效性,如不及時提取和固定,將會使監控錄像被覆蓋、滅失或找不到目擊證人,直接影響訴訟的效果和效率。在“捕訴合一”模式下,“誰捕誰訴”原則促使檢察官在批捕過程中,按照起訴標準和庭審要求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在審查起訴環節案件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達到起訴標準,突破了偵查機關取證不及時、不規範問題。

整合機制全程監督提升辦案效率

在“捕訴分離”模式下,案件在不同訴訟階段由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先偵查,再移送批捕、公訴機關審查,導致偵與查不協調、捕與訴相脫節。“捕訴合一”將兩個部門的批捕、公訴職能相結合,減少了移送、受理次數,節省了辦案時間和辦案資源,縮短了辦案週期,提升了辦案效率,產生了“1+1>2”的效果。同時,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結果監督為程序同步監督,改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主動監督,完善捕後監督,避免監督在偵查過程中的滯後性,且杜絕了以前逮捕、起訴相脫離的現象,保障了訴訟順利實現。

釐清責任,完整辦案,有力打擊犯罪。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深有體會的是,在辦案實踐中,“捕訴合一”制度把批捕和起訴綜合起來,誰批捕誰負責,增強了員額檢察官的責任感。由熟悉案情的初審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全程跟蹤,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更好地落實辦案責任終身制。同時,在“捕訴合一”機制下,為更好完成批捕和起訴工作,員額檢察官必須從廣度和深度兩方面拓展專業知識,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有助於提高員額檢察官對批捕和起訴工作的熟練程度和專業素養,完成從“部門檢察官向全能型檢察官”的轉變,有效提升了檢察隊伍的專業化水平。(趙燕妮 楊揚 本報記者 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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