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逃生疏散輔助設施的知識點

(1) 應急照明設置場所。除建築高度小於27 m的住宅建築外,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應急照明燈具:

①封閉樓梯閱、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②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③建築面積超過1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④ 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⑤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2) 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牆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牆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 lx;

②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3.0 lx;對於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 lx。

③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

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3)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①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築。

②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③總建築面積超過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⑤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4) 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54 m的住宅建築、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②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0 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10.0 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 m。

(5)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建築高度大於100 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 h。

②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m2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0 h。

③ 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 h。

(6)緩降器根據自救繩的長度分為三種規格,繩長38 m的緩降器適用於6-10 層:繩長53 m的緩降器適用於11- 16 層;繩長74 m的緩降器適用於16 - 20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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