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朋友私了,谁知自己被拘留

8月8日晚,我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生态园大道与古村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一方当事人已逃逸,我大队民警接到警情后立即出警,开展现场调查。

轻信朋友私了,谁知自己被拘留

经了解,当天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吴某经过生态园大道与古村路交叉口时,两人一起交谈的过程中未留意路面情况,与前方一辆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吴某下车与蒋某协商私下解决,经过十几分钟的协商,蒋某依旧希望报警处理。而作为司机的刘某,一直对本次事故持沉默态度,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任由吴某解决。吴某与蒋某僵持不下,协商未果,不想再浪费时间,就叫刘某驾车离开。刘某并未多问,便驾车载吴某自行离开了事故地点。于是,两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与客车司机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开了。蒋某见两人驾车离开,便向我大队报警处理。通过系统查询我大队很快找到了司机刘某,通知其前来我大队处理。8月9日13时许,当事人刘某及吴某前来我大队处理该起事故。调查中,刘某始终声称当时以为吴某已经与客车司机蒋某协商好了才离开现场的,因为过于相信朋友,就没有向对方司机确认。

轻信朋友私了,谁知自己被拘留

刘某的行为构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大队依法对刘某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13日行政拘留。办案民警告诫刘某,发生事故后,作为责任司机,应当与对方司机积极协商,不应当直接以吴某的结论作为事故处理的结果,甚至直接驾车离开,这于己于对方司机都是极不负责的行为。

松山湖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私下解决的应当立即报警处理。同时,双方司机应当积极处理交通事故,随意离开现场,该处理的不及时处理,是极不负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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