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司法實踐對專利權利要求「最寬合理解釋」原則借鑑與適用

前 言

對於在專利授權、確權過程中該如何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均未予以單獨的明確規定。對此,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借鑑美國專利商標局所採用的“最寬合理解釋”原則,即在不超出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和本領域技術人員對專利文件的正常理解的前提下,對權利要求作出儘量寬泛的解釋的情況。

“最寬合理解釋”釋義

“最寬合理解釋”原則最早由美國提出來。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明確提出了“最寬合理解釋”原則:“權利要求書應參考說明書給出最寬合理解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審理的Phillips v. AWH Corp.案中,明確了“專利商標局在確定專利申請權利要求的範圍時,不只是基於權利要求的用語,還根據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於說明書的理解,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寬合理解釋。”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然而該法第59條關於專利保護範圍的規定,並沒有區分是在專利授權確權階段適用還是專利侵權階段適用。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中也並沒有關於專利權要求解釋的規定。對此,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上述美國所提出的“最寬合理解釋”進行了一定的借鑑。

論我國司法實踐對專利權利要求“最寬合理解釋”原則借鑑與適用

我國司法實踐對“最寬合理解釋”原則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初字第53-1號行政裁定

本案所涉專利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04年6月23日授權公告、專利權人為精工愛普生公司、名稱為“墨盒”的00131800.4號發明專利。針對涉案專利,凱德利公司於2006年1月17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對權利要求中所涉“存儲裝置”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號再審案件

本案所涉專利為“反射式薩格奈克干涉儀型圈光纖電流互感器”。無效宣告請求人針對該專利,所提出的無效理由為該專利相對於證據1不具備《專利法》第26條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而經過比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於證據1的區別技術特徵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電流互感器為全光纖的。然而,本案的難度在於,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及說明書中對此均沒有相應的文字表達或解釋,需要對全光纖電流互感器的含義進行解釋。

以上兩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均涉及對權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術特徵的理解。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引入了“最寬合理解釋原則”。

對“最寬合理解釋”適用的理解

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目的在於通過明確權利要求的含義及其保護範圍,對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或者其效力如何作出判斷。基於此目的,在解釋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時,必須顧及專利法關於說明書應該充分公開發明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書應當得到說明書支持、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等法定要求。

通常情況下,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採取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即基於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結合對說明書的理解,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

適用“最寬合理解釋”的流程為:當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出現理解障礙或理解分歧時,基於內部證據優於外部證據規則,首先去說明書中尋找對該技術術語的解釋;如果說明書中對該技術術語作出了特別的界定,那麼就適用說明書中的界定;如果說明書中未對該技術術語作出特別界定,則原則上應採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後對該術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儘量避免利用說明書或者審查檔案對該術語作不適當的限制。以便對權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和效力問題作出更清晰的結論,從而促使申請人修改和完善專利申請文件,提高專利授權確權質量。

論我國司法實踐對專利權利要求“最寬合理解釋”原則借鑑與適用

適用“最寬合理解釋”流程圖

小結

專利授權、確權過程中,適用“最寬合理解釋”原則的意義在於督促、鼓勵專利申請人通過修改權利要求將待授權的專利權利要求修改為含義更精確、更窄的語句,或通過答覆審查意見等將權利要求進行限制性解釋,使權利要求的含義更加精準、清楚,從而固定其待授權專利的保護範圍,以防止在日後可能出現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進行過寬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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