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丨9月份工資10月發,能按5000元起征點計稅嗎?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7日下發《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關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方法問題;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以下稱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

具體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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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後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2.年度彙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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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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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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