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水利局原局長龍和勁受賄案一審宣判

大方县水利局原局长龙和劲受贿案一审宣判

大方县水利局原局长龙和劲受贿案一审宣判

大方縣水利局原局長龍和勁受賄一案,由大方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大方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龍和勁利用擔任大方縣水利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73萬元,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龍和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對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已經查封的龍和勁用贓款購買的貴陽市白雲區雲環路388號房屋一套及龍和勁已經上交至畢節市紀委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龍和勁其餘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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