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惡意透支信用卡有可能犯罪

请注意,恶意透支信用卡有可能犯罪

请注意,恶意透支信用卡有可能犯罪

導 讀

如今,信用卡受到很多人的接受和喜愛。它不僅安全、方便,而且還能緩解資金週轉的壓力。但如果惡意透支信用卡而長期不還,不僅會影響自己的信用記錄,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

【案情回顧】

2016年7月16日,何女士在大方縣農業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授信額度起初是1萬元,由於何女士每次刷卡消費後都能及時還款,銀行就把授信額度調整到3萬元。到了2016年11月底,何女士逾期透支信用卡本金已達26984.17元,經大方縣農業銀行多次通過短信、電話、郵寄信函等方式催收,何女士都沒有按時償還欠款。另外,何女士還更換了手機號碼,致使銀行不能聯繫上何女士。2017年3月、8月,銀行只好通過聯繫何女士的同事,向何女士轉達了要求償還欠款事宜。2017年9月7日,何女士到農行簽收了《金穗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書》,並承諾每月最低還款2000元。2017年10月、12月,何女士分別償還2000元、1000元后再也沒有繼續按時還款。

2018年3月19日,大方縣農業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3月21日,公安機關以何女士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其立案偵查,3月27日將其抓獲,7月25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大方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審閱卷宗材料發現,在何女士被抓獲的當天,她便主動聯繫家人把信用卡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共計36279.43元全部還清,並得到了大方縣農業銀行的諒解,銀行表示不再追究何女士的刑事責任。到案後,何女士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也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意性和社會危害性小,且何女士是懷孕的婦女,大方縣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對何女士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官釋法】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何女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本金26984.1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但何女士繫懷孕的婦女,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何女士已全部還清透支款息,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對何女士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信用卡犯罪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覆函(法研[2010]105號)

二、髮卡銀行的“催收”應有電話錄音、持卡人或其家屬簽字等證據證明。“兩次催收”一般應分別採用電話、信函、上門等兩種以上催收形式。

三、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額款項後,僅向髮卡行償還遠低於最低還款額的欠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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