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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放的各種其他應稅收入

01

查核企業以組織境內外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對本企業僱員營銷業績進行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是否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企業僱員應稅所得,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02

查核企業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或公雜費中列支的向企業內部職工發放各種與業務推廣有關費用或獎勵等其他費用,是否與職工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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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查核企業出資金為企業人員(除個人投資者外)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所有權不屬於企業),是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04

查核企業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種形式或各種明目支付給企業內部員工的,除免稅外,是否與當期工資薪金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暖氣費、物業費、護眼費、降溫費、洗衣費等其他不得免稅的費用。

05

查核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和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企業其他人員(除個人投資者和投資者家庭成員外);企業其他人員(除個人投資者和投資者家庭成員外)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是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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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查核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除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外,是否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07

查核企業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是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扣繳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08

查核企業向員工支付誤餐補助,是否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的支付誤餐費,否則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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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查核企業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是否按稅法規定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10

查核企業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是否按稅法規定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11

查核企業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等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是否按稅法規定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12

查核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是否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3

查核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補貼、津貼,是否準確劃分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範圍扣繳個人所得稅,有無將應併入徵稅的補貼、津貼,作為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稅法規定的免稅補貼、津貼包括: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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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放給個人的過節費、高溫費(或購物卡),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5

查核企業利用財務集中核算模式,從下屬機構經費項目中列支的上級內員工補貼、分紅、福利等項目,是否足額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6

查核企業出資金為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所有權不屬於企業),是否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17

查核企業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是否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18

查核企業是否存在個人工資薪金長期為0元或1元、大部分員工長期工資薪金不高於3500元、長期僅為1、2個員工代扣代繳申報、規模較大或經營狀況較好的單位長期申報稅額為0元等明顯不符合常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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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過數據分析,查核企業是否存在盜用非本單位僱員信息虛假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0

通過數據分析,查核企業是否存在代扣代繳稅款時,員工姓名包含非法字符(如××等、××公司、阿拉伯數字、××納稅、××扣繳申報等)

21

通過數據分析,查核企業是否存在代扣代繳稅款時,員工居民身份證的號碼不符合身份證編碼規則。(例如1111……,123456……,電話號碼等)

22

查核企業是否存在已離職員工未及時做非正常處理,仍繼續代申報個人所得稅。

23

查核企業是否存在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4

查核企業是否扣減的商業健康險是否屬於稅收優惠範圍,即有稅優識別碼,同時核查符合條件商業健康保險按照不超過標準200元/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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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

25

查核企業與個人因解除勞動關係而支付給個人的一次性補償費(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除符合免徵個人所得稅外,是否按稅法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準確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

26

查核企業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僱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是否按國稅發〔2005〕9號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方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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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

27

查核企業再任用已退休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28

查核企業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是否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29

查核企業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否則不得免,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30

查核企業員工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是否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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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查核企業員工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是否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依“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股權激勵計劃(受益計劃)

32

查核企業授予員工的股權激勵計劃所得,是否錯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所得適用優惠計稅方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而應按國稅函[2009]461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股權激勵所得直接計入個人當期與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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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保險等扣除

33

查核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是否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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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查核企業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即年金),而為員工繳納年金(即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是否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年金,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5

查核企業在國稅函〔2009〕694號文下發前(即2009年12月10日前不含10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即年金),而為員工繳納年金(即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是否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文第二條規定計算方法補釦繳個人所得稅。

36

查核企業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即年金),而為月工資收入高於費用扣除標準的員工繳納年金(即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是否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年金,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3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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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查核企業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即年金),而

為月工資收入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員工繳納年金(即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與員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相加合併後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年金,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30日起執行)

38

查核企業員工個人自已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即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否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按稅法規定不得扣除,如有扣除的,應補釦繳個人所得稅。

39

查核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是否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承包、承租經營

40

查核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否按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8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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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查核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是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42

查核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華僑人員所得

43

查核華僑人員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的,是否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華僑身份的人員,並能提供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否則不得附加扣除費用,應補釦繳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44

查核企業員工2008年3月1日(含)至2011年8月31日(含)前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5

查核企業員工2011年9月1日(含)後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3500元的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這點,小好曾整理過一篇《個稅稽查又來了!19個風險點快收藏!員工長期工資薪金為3500元,將面臨稅務稽查!》這個小主可以詳細瞭解下。(點擊標題,直接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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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紅利

46

查核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

是否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47

查核企業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除免稅外,是否錯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而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48

查核企業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是否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49

查核銀行及金融機構、其他企業,在向持有債券的個人兌付利息時,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外,

是否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50

查核企業向個人投資者派發股息、紅利,除向外籍個人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外,是否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向該兩交易所投資的個人派發股息、紅利,減按50%扣繳個人所得稅(上述減按50%規定從2005年6月13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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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查核企業向外籍個人投資者派發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股息、紅利,是否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查核企業是否存在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

52

查核企業以盈餘公積、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外的資本公積等,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是否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53

查核企業改制中個人以現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資產評估增值數額、

個人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權增值部分,是否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促銷活動等其他所得

54

查核企業是否在支付給無正式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工資時,按照稅法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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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查核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企業是否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56

查核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57

查核企業對於

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是否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58

查核企業支付給個人為企業提供擔保的報酬,是否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59

查核企業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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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查核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61

查核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62

查核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禮品,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條件,否則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稅法規定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條件是: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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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報酬所得

63

查核企業是否在支付給無僱傭關係的個人報酬時,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4

查核企業以組織境內外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對本企業非僱傭的其他營銷人員業績進行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是否作為其他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65

查核企業董事、監事由於只擔任董事或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是否錯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而應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條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情形。

66

查核企業支付在廣告設計、製作、發佈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等個人的形象代言費、廣告費,是否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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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所得

67

查核企業承租個人直接租賃的房屋或個人轉租的房屋,支付給個人租金時,是否按國稅函〔2009〕639號文規定的計算方法,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

68

查核企業接受個人轉讓的股票或股份,除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免稅外,是否按稅法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對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內、外非上市公司股票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9

查核企業員工向本企業提供非專利技術取得收益,是否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而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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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

70

查核企業支付在廣告設計、製作、發佈過程中提供圖書、報刊上發佈的圖文作品的個人,是否按“稿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偶然所得

71

查核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是否錯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而應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後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並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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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查核企業發放各類信用卡、會員卡,對會員進行現金或實物獎勵,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其它所得

73

查核企業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個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是否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外籍個人所得

74

查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是否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於採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徵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僱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如果在一個月中既有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離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併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對其境外僱主支付的工資中屬於境外工作天數部分不予徵稅。在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按下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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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查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後(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是否按稅法規定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76

查核企業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是否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是否依照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對其境外僱主支付的工資中屬於境外工作天數部分不予徵稅。在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按下述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按當月境內外工資總額計算的稅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77

查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不滿一個月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是否按全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當月天數。如果屬於上述情況的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成月工資薪金後,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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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查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是否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如果個人來華後收到的數月獎金,凡能夠提供僱傭單位有關獎勵制度,證明上述數月獎金含有屬於該個人來華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獎金的,可將有關證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僅就其中屬於來華後工作月份的獎金(包括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屬於在華工作月份的獎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79

查核企業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搬遷收入、境內外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等補貼

(除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取得上述補貼外),是否按稅法規定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予以免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僱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80

查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來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凡能夠提供僱傭單位有關工資制度及折扣認購有價證券辦法,證明上述所得含有屬於該個人來華之前工作所得的,是否僅就其中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也應確定為來源於我國的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但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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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查核企業內無稅收協定(安排)適用的企業高管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者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或在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而取得境內外工資薪金所得稅,無論其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工作期間長短,是否按稅法規定按以下公式計算在中國境內扣繳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82

查核企業內無稅收協定(安排)適用,或按稅收協定(安排)應認定為我方稅收居民的企業高管人員,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後的納稅年度中,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是否按下列公式計算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83

查核企業僱傭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所得,是否按稅法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84

查核企業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是否按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對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有無因上述居住天數計算錯誤,造成少扣或多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應補釦繳或退稅。

85

查核企業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是否按其在華實際工作時間,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有無因上述在華實際工作時間計算錯誤,造成少扣或多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應補釦繳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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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查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僱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

但對前述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於採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徵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僱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當月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工資薪金收入全額(包括由境內、外各種來源支付或負擔的數額),減除准予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

87

查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期間外,可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88

查核企業向員工支付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包括:企業向員工支付的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是否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第一步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第二步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第一步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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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查核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企業,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是否按國稅發〔2005〕9號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方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90

查核企業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向員工支付的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是否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不含稅收入

91

查核企業員工取得各項不含稅個人所得,即企業為個人負擔全部或部分個人所得稅,是否按稅法規定換算為含稅個人應納稅所得稅額後,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境外所得

92

查核企業外派的員工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稅法規定的抵扣扣繳方法,正確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釦。補釦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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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

93

查核企業員工的捐贈支出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範圍及扣除比例標準,否則不得扣除,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並且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自行納稅申報

94

查看工資薪金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的員工,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進行自行納稅申報。

報銷形式取得的收入

95

查核企業以各種發票報銷會議費、郵電費、差旅費等方式套取現金,支付給個人手續費、回扣、獎勵、發放交通補貼(如油費)、誤餐補助、加班補助、通訊費補貼等,是否計入其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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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風險點

96

查核企業是否有應扣繳稅額≠應納稅額-減免稅額,應補退稅額≠應扣繳稅額-已扣繳稅額。

97

查核企業是否有收入額、免稅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應扣繳稅額小於0。

98

查核企業是否有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99

查核企業是否有微信紅包促銷活動,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0

查核企業是否賬上有“不徵稅”預付卡發票,核查清楚預付卡的用途,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部分內容援引自:會計天下、中國會計視野,由暢捷通好會計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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