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傳銷的人勒死監工並逃離,是故意殺人還是防衛過當?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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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較為特殊,按理說確實屬於有預謀殺人,但殺人又是建立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基礎之上,這就是案件比較特殊的地方。但結果還只能有一個,到底應該如何判才最為合理吶?


從理論上講,對於被傳銷團伙使用強制甚至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限制人想方設法逃脫,而且也沒有其他武器可以使用的時候,採用身邊衣服、皮帶、繩子等物品將該人脖子勒住,至其死亡,我們首先站在正義者角度還是要全力為其辯護一下的。

我個人認為勒死監工,無需承擔責任,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事主只是預謀如何逃脫,而目的並不是預謀殺人,而逃脫的前提肯定是要快速解決掉看守的監工,才會有逃脫的機會,所以監工被勒死只是他們逃脫保命的過程,也屬於正當防衛過程。

第二,事主所選擇的兇器只是臨時找到的衣服繩子一類的,目的只是讓監工失去反抗或逃跑叫人的能力,但這個力度是很難控制的,所以失手將其勒死,完全屬於意外,並且是在防止反抗,以免自身遭到報復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依然屬於正當防衛過程,並且只是過失致死。


第三,死者的行為,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外,還有很多出現暴力毆打或脅迫導致他人傷亡現象,所以對方已經不是單純的傳銷行為,而是涉及團伙綁架、脅迫勒索等行為,這種行為屬於重大惡劣犯罪行為,所以被綁架人在逃跑過程中使看守人傷亡,完全屬於面對惡性犯罪的自保行為,所以不能將其定義為故意殺人。

從前段時間發生的寶馬紋身社會男用刀追砍電車男,後被電車男奪刀反殺一案來看,最終警方判定電車男追砍的過程依然屬於正當防衛的過程,不承擔任何責任,並立即釋放。

而此案也與之有極大相同之處,他們所面對的都是窮兇極惡的犯罪實施者,所以最終也應判該殺人者無罪。


希望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使處於弱勢的人能夠得到保護或諒解,對罪犯起到積極打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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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法律不應該強人所難,在危險的環境下,應該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這是崑山反殺案中通告人性化的一面。我們可以根據這一案例來評判此案的特徵,可能很多人沒經歷過北派傳銷,不深知北派的控制人身自由,威脅生命安全的內幕。就拿去年的“李文星案”來說,一個出校門的大學生,被蝶貝蕾傳銷組織殺害了。這就是一場嚴重的危害性很大的傳銷案件!

如果換作一般的人作為張某的角色,我不知道有幾個人能淡定的面對傳銷分子的恐嚇,威脅。就像老樣當初接觸傳銷的時候,跟我說開的那一會,我也是心驚膽戰的,生怕我會成為一個失蹤人口。於是第一時間把地址,定位,發給了我最好的兄弟。

假如我進入的那個傳銷組織,也用語言和行動來威脅我,我肯定也會反抗,也會進行自衛反擊的。我相信每一個人都會有如此行動!

我很多粉絲都是從北派傳銷出來的,他們進入傳銷的時候,被各種方法征服,有的一進門就被“生孩子”(蝶貝蕾的一種征服新人的手段,一堆人掐新人大腿內側的肉。),有的被假天獅傳銷組織,一進傳銷窩點被“疊羅漢”(十幾個人把新人壓住,壓到新人求饒),有的被中綠傳銷組織斷食,封閉隔離,直到把他餓得沒有力氣了才放出來,甚至有一個粉絲整整二個月關在小黑屋沒有見過太陽。。。。。。等等各種案例(不相信的朋友可以私信我,我會讓我的粉絲親自給你描述)

當我們遇到這樣的傳銷組織,如何能冷靜,如何能正當使用防衛權?在生命時刻受到危險的環境下,請法律不要強人所難!

各位朋友,你們覺得呢?如果你看完文章覺得這傳銷離我很遠,你可以默默的離開,如果你覺得這個社會需要大家貢獻一點力量,來打擊傳銷,弘揚正能量,不妨留言轉發!


老樣


廊坊不是才判了一起嗎?被傳銷組織控制,還是持自己的手果刀殺死一人。判的無罪。可以借鑑借案例。這人還沒拿刀,又是主動報警。還為警察破獲傳銷組織立了功,應該判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小平頭245855230


本案其實非常有意思,不亞於崑山正當防衛案。

當別人掐住你的脖子的時候,你進行反抗,並用繩子勒住別人的脖子,同時還建議一起鬆手,但對方卻拒絕,不願鬆手,你該怎麼辦?

有個小夥張某被傳銷組織關了20多天,後來跟非法拘禁他的看押人員王某發生衝突,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就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目前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張某是否正當防衛,要看具體的案發過程,筆者認為,從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可以為小夥爭取做正當防衛的無罪辯護。

第一,本案關鍵是,張某勒死傳銷人員時,對方也正用手掐他,張某處於非常緊急的危險之中

事情發生在2018年2月10日凌晨,張某上廁所,看管他的傳銷人員王某就跟著一起到了出租房的廁所裡。 當時的場景,只有張某和傳銷人員王某兩人,據張某對偵查機關留下的供述:進入衛生間後,王某對他說:小弟,今天領導講的話,你聽清楚了沒有?如果弄不到五六萬元,是給男人丟臉,你丟得起這個臉嗎?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  

這種話是典型的人身威脅。 張某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並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根據張某描述,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當時是冬天,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據張某所述,此時王某也正掐著他的脖子。 在這種對峙的過程中,張某向王某提出過一起鬆手,相互停止傷害,可王某就是不願意。於是10多分鐘後,被繩子勒住脖子的王某就失去了反抗。 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並離開衛生間,王某死亡。

這個細節,才是本案的關鍵:當別人掐住你的脖子的時候,你進行反抗,並用繩子勒住別人的脖子,同時還建議一起鬆手,但對方拒絕,你該怎麼辦? 我的辦法是除了正當防衛,用無限防衛權進行反擊,保護自己的生命,打擊不法侵害,才是正確的選擇。

第二,小夥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後,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本案發生在2018年春節,小張被騙進一個賣化妝品的傳銷組織。其在得知自己被騙後,要求離開,但傳銷組織頭目李某安排王某等人嚴格看管張某,並將張某的手機和身份證搜走。屬於典型的限制他人人生自由。

第三,20天內,張某曾遭到傳銷人員五、六次毆打,人身安全處於危機之中

本案中,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

筆者認為,目前公佈的案情還不全面,主要看小張當時是否面臨現實的危害,是否具有現實的緊迫性,以及小張的行為是否超過必要。

對此,我們不能以事後的“上帝視角”來觀察小張的行為和狀態,要考慮到當時小張被傳銷人員拘禁,同時被監管人員掐住脖子的現實狀態。

正常人都知道,被掐住脖子是極度危險的,小張拼命反抗是出於本能,而其掙脫中,此時張某採取無限防衛措施,就顯得有必要性,如果真實的案件情況符合,也就是說,對當時現場的情況,如果張某的供述是真實的,為其做無罪的正當防衛辯護是合理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所以關鍵的問題就看張某本人供述的真實性。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這個問題,今天看過很多回答,落在群眾的眼中,基本屬於正當防衛判定,我也不是標新立異,也不是自出山道。

法律不是一言之詞,更不是感情牌。

是公正,公平,並且符合大眾利益的!

在本案中,張某是某實在過失殺人,或者故意殺人,或者正當防衛。

我不做判定,我不是法官,不代表法律,我的話,僅僅代表我的個人觀點。

首先,本案與崑山案件有區別,並不是監控視頻內的清晰事實,而是案發之後的現場,所以受害人的口述,是否作為正當防衛的判斷依據,有待考證。

其次,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受害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暴力等行為時,給予受害人的特殊除法之外的權利,是有嚴格的規定的!

那麼,在本案中,張某被傳銷人囚禁,人生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是否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條件呢?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張某的殺人行為,沒有視頻證實,僅僅是其口述,所以不能完全認定,是其在生命受到危害的時候,進行的反抗行為,而造成的殺人行為,是正當防衛。

其次,被害人王某,是否構成了對張某的生命危害,這也有待考證。

最後,整個過程中,是張某在個人逃跑過程中,所進行的殺人行為,還是張某為了反抗自己受到的侵害,進行的防衛反抗,這也需要考證!

結束語:法律賦予了每一個人的人生權利,故意侵害他人的人生權利,確實屬於違法行為,但是,這並不表示被害人可以被受害人殺死,同時,我們每一個人需要明確一件事情,本案的受害人所有的行為,都需要考證,不是你說正當防衛,就是正當防衛。

違法固然可惡,但人命如天!


筆下乾坤


如果現實法院判張貴華(化名〉殺人有罪,那麼死者是不是該值得大家同情呢?因為他不至於死嗎。

假如事情重新倒回,張貴華不反抗、又不願意做傳銷,那麼死的該是張貴華嘍!至於死後有無有人知道,就不得而知了;但後期張貴華的家人,會盼星星盼月亮地、盼張貴華回家;最終是家人報人口失蹤案,傳銷頭目可繼續逍遙法外,做坑蒙拐騙的事了。

相比之下,張貴華在生命受到傷害的時候,反擊勒死傳銷頭目,理應是正當防衛,身陷囹圄的他,為活命也是不得宜而為之。

寧願好人長壽,不願壞人活一時。


龑黛兒


個人認為,張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先將本人之前的一篇問答內容粘貼如下,稱得上是有感而發。

問題問的是有什麼法律依據,那麼這次著重從法律方面做一下闡述。

《刑法》第20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張某先是被傳銷人員非法拘禁20天,又遭到王某的掐脖子,在這種情況下,他的生命已經受到了威脅。他隨後採取的明顯是自救行為,應屬於特殊防衛,也就是無過當防衛,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這期間有兩個細節更能證明張某沒有殺人的故意性,一是他曾和王某商量,給其一萬元,讓其放他走,未果。二是張某在自衛中曾經提到過一起放手,但是王某拒絕。(這個王某明顯是找死,和紋身男有的一拼)

傳銷的危害無需多言,我們的法律初衷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張某此舉正是通過正當防衛來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僅不應該受到懲罰,還應該得到鼓勵。

讓每一個公民敢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不僅僅是法律的職責所在,也是正義使然。

最後,個人還是認為張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夜雨如書


沒啥難的,首先是被控制人生自由;其次在控制期間必然有威脅、利誘等手段;其三,洗腦,而且是無休止的壓榨式洗腦,這很危險,一旦洗腦成功,你的後半生也就交代了! 所以,必須重判,判的他們懷疑人生,讓他們這輩子再也不敢出來做壞事!若是把這類人的罪刑提高到死刑的高度,相信參與的人會少很多很多!失手打死也屬於防衛,畢竟情緒緊張,一時失手情有可原,支持無罪或輕判!


一人十八瘋


如果有證據,人證,物證 證明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拘禁的行為,逃跑行為遇到的阻擋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只是要鑑定死者是否受到過量傷害或者有虐待傷害或搶劫強姦之類的法醫鑑定,來斷定陳述的真實性,


千笛音240468667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主要看不法傷害行為是否具有致命性和緊迫性。

新型傳銷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以洗腦為主,傳銷人員趕都趕不走,整日做著老總、老闆的發財夢。傳統一點的傳銷一般以精神控制和身體控制相結合,主要是非法拘禁。




依據

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規定在刑法第20條和第232條,具體就不闡述了。當然還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一般來說,若人身自由被控制,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當事人有權利主動維護自身利益。

法律適用都要以事實為依據,沒有具體的案情,難以定罪。就像崑山殺人案,劉海龍若不是跑向寶馬車,而是跑向另外的方向,此時於海龍還追砍,就構成防衛過當。


構成正當防衛

同理,如果傳銷人員人身被控制,又沒有其它救助手段,只有在殺死監工的情況下才能逃離,應當屬於正當防衛。如監工將不聽話的傳銷人員監禁在一個密閉空間,並派人看守,而且周圍環境較為偏僻,其它同夥就在附近,勒死監工並逃離,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不構成正當防衛

另外一種情況,不致死便可逃離,但仍採取致命手段,則屬故意殺人。如監工和傳銷人員一同出去買菜,走在路上時,傳銷人員完全可以採取較輕的傷害手段,創造時間和空間來逃跑,而不是罝對方於死地。況且你死我活的爭鬥,並不利於逃跑。

最安全的做法是,有人將老總、老闆、項目、工程掛嘴邊時,你就離他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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