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工资10月发到手,能按5000元免征额计税吗?两部门昨夜发文明确了!

9月的工资10月发到手,能按5000元免征额计税吗?两部门昨夜发文明确了!

“9月工资在10月发,11月申报,是用5000元免征额吗?”

“10月5日发放9月的工资,但遇节假日会提前发,也就是9月30日发9月的工资,相当于9月份发了2次工资,那可按5000元免征额标准计算个税吧?”

“不管几月份工资,只要在10月发放、在11月申报都可以按照新税率缴税吗?”……

9月薪资10月发放,届时能否按提高后的个税免征额5000元来计税?这是不少企业办税人员及纳税人存在疑问。今天,线人就来给大家好好解答解答~

9月的工资10月发到手,能按5000元免征额计税吗?两部门昨夜发文明确了!
9月的工资10月发到手,能按5000元免征额计税吗?两部门昨夜发文明确了!

首先,

这样的困惑并不是第一次出现,

早在2011年,

个税法第六次大修后执行时,

税务总局已明确有关问题!

看看当年是怎么说的!

据了解,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当年围绕9月份领取的8月工资的个税征收,到底是按照3500元还是2000元免征额计税,存在两种解释和执行标准,在一些地区出现了9月份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反映个税仍在按照免征额2000元计税的问题。

为此,当年9月7日,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专门就此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当时还举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当年,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至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这一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月的工资10月发到手,能按5000元免征额计税吗?两部门昨夜发文明确了!

有了当年的案例作为参考,

这次的做法估计也相差无几。

有业内人士就此指出,

税务总局2011年答记者问的解读口径

以及有关执行问题,

应同样适用于今年10月份落地执行的

5000元免征额标准~

果然!昨夜,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

9月7日晚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

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9月的工资10月发到手,能按5000元免征额计税吗?两部门昨夜发文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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