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刑事案件的黃金救援期?

第五愛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等一等”、“到開庭了再請律師辯護”,這是一些家屬的想法和做法。殊不知,“等一等”的做法將會錯過辯護的黃金時間,直接後果是不僅喪失最快、最易解決問題的機會,還可能會給後續辯護增加難度和不確定。

辯護的黃金時間,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這段時間(一般的案件最長是14日,具有三種法定情形的案件最長是37日,貪汙賄賂瀆職等檢察院自偵的案件最長是17日。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是在37日內轉逮捕,故本文中的辯護黃金時間以37日為例)。

之所以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這段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限30日+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限7日)是辯護的黃金時間,主要是從“撈人”的角度而言的,換言之,辯護的黃金時間是最快、最易實現“放人”效果的辯護時間。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長時間(超過37日)羈押,必須在37日內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從司法實踐和辯護經驗看,爭取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是“撈人”最為有效的一種辯護策略。

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案件在提請批捕時收集的證據與逮捕對證據的要求是有差距的,這是做“證據不足建議不批捕”式辯護的基礎。一個優秀的刑事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和其它渠道瞭解相關情況,預測到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的薄弱之處,進而向檢察院提出有質量的“證據不足建議不批捕”法律意見。

在沒有有效辯護的情況下,證據的薄弱之處很可能會被忽略,從而導致被批准逮捕。當事人一旦被逮捕,就會長期處於被羈押的狀態,出來的可能性將變得非常小。更可怕的是,一旦介入某些人為因素,將可能導致原本證據不足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變成“證據確實、充分”,直接增加後期辯護的難度和不確定,筆者近期接手的一起詐騙案件就出現了這種狀況。

筆者接受委託時,案件已經處於一審階段。通過查閱全部卷宗和證據材料,筆者發現公安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時收集的證據根本沒有達到逮捕的證據要求,但當時當事人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辯護。在當事人被批准逮捕後,同案犯歸案,該同案犯為了能取保候審,避重就輕,出具了對該當事人極為不利的證言,導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變成“證據確實、充分”,不僅當事人被長期羈押(從刑拘到一審就長達一年多),也給後續辯護增加了難度和不確定。

實際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不僅是無罪辯護的黃金時間,也是罪輕辯護的黃金時間。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會有效引導犯罪嫌疑人正確面對被追訴、提示公安機關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證據、有效避免案件向不利的方向發展。

作為當事人及家屬,應該把握住辯護的黃金時間,在當事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刑事拘留之日起,及時尋求有效辯護;作為接受委託的律師,更加應該重視黃金時間的辯護。至於如何在辯護的黃金時間內實現有效辯護,筆者將會另文分享自己的經驗。


鄧世運刑事律師


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之一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三十日,在三十日之內,偵查機關會提請同級檢察機關也就是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有七日的時間審查是否批准逮捕,從刑拘到逮捕一共是三十七日,這就是所謂的黃金期限,在這期限內,律師可以會見,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一旦批准逮捕,再變更強制措施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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