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长期转让还能收回吗?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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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长期转让还能收回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凡尘观生活想说的一点是: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应当慎之又慎!下面请看本问答是我解答!

结论:李某可收回!

问题简要描述:李某10年前双方协议自愿把自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经村委会同意长期转让。10年后的今天,土地经营权证是李某的。李某想收回经营权。想问的是李某有权收回吗?

可收回的理由:

根据题目的描述,2008年的转让是一个没有正式生效的协议。因为,按照农村土地转让的要求和条件衡量,这起“转让”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原土地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变更与原承包户(李某)的承包合同,所以,才有现在的“经营权证还是李某的名字”的客观事实存在。这从根本上就否定了2008年的“转让”协议。

农村土地转让的法规要求:

这里,我们可以了解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要求。概括起来有四方面内容:

一、转让的概念和要求:

农村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实行有偿流转,可以有发包方实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转让。以一定的方式转让,这个方式就是“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显然,题目中的李某没有做到这一点。

二、受让方的条件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受让方是农户。这是从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方面考量的。显然,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够成为受让方

三、转让方的条件要求

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转让的农户必须有确实的非农生活保障。

转让的农户必须有确实的非农生活保障。之所以有这个要求,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不应允许转让土地。一旦转让以后,就意味着自己的正常生活完全可以不依靠农业的收入,也就意味着失去农村的有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权利。农民进城打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上学诸如此类们都不能视为确实的非农生活保障,因为,这些人中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合同期满,或者失去工作时,就会回来依靠土地生活。

四、为什么转让必须经村集体“同意”而不是备案呢?

农村土地的转让须经原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是因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使原由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特别是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主体资格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方失去土地,为防止承包方随意转让,或将转让的款项花光后,又要集体为其负担生活保障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许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

至于题目中李某可否收回经营权的问题,也可参照以上四条,再做仔细斟酌,作出较为准确的结论。凡尘观生活提醒农民朋友,转让土地经营权法律要求很严格,农民朋友更应该慎之又慎,从长远考量,千万莫以眼前蒙闭双眼,土地经营权是我们长期生活最基本的来源保障!

网友们:你认为李某能收回经营权吗?

我是凡尘观生活!

谢谢!

再见!


凡尘观生活


农村土地承包以来。土地纠纷问题层出不穷。新的农村土地政策。和原始的土地正策总是有摩擦两边都靠的上。

土地是李某的想收回土地经营是否可以。根据描李某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也就意味着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承包权仍然在李某手里想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可以的。但是当时是双方自愿的又经过村委会证明又有协议李某中途收回经营权同样是委约的。

根据描述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附和现在土地流转,出租,转让,之归定,土地流转以后农民从事其他行业。土地流转以后,双方都要信守合同或协议。转售方不得随意用来建筑,建厂改变农民土地性质。一经发现。及时向土地部门报告将流转的土地急时收回。

李某土地长时间转让出去。可能受到市场的冲击。当时土地转让的转让金过低可以适当,适当上调信守协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你在收回经营权。我们在处理农村土地问题上要尊重历史。同时也要创新不断巩固頑善大众证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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