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出于工作需要 单位调岗也须协商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办公室担任文员,每月工资为3600元。2018年春节过后,公司因“招工难”严重影响着生产经营,遂决定“精简机构”、“精兵简政”,将“多余”的员工一律充实到生产一线。近日,公司也通知我到车间上班。

我以公司未与我协商,更未征得我同意,其无权随意换岗为由坚决拒绝,可公司严厉表示:我要么听从公司安排,要么“卷铺盖滚蛋”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周露丹

周露丹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用人单位无权随意强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想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采取书面形式。与之对应,虽然公司的所作所为具有工作需要的客观、现实因素,但由于将你从办公室调往车间、从文员变成一线生产工人,意味着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均发生了重大改变,也即改变了原有劳动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在此情况下,公司根本没有与你协商,更谈不上达成一致,故这样的改变对你没有约束力,公司也不得强令你服从。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让你立即“卷铺盖滚蛋”并拒绝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公司根据现实情况与客观需求,虽然可以为改变经营模式,实行“精简机构”、“精兵简政”,乃至将“多余”的员工充实到生产一线,但在处理与员工切实利益有关的事情时,必须是以征得员工的同意为前提。

本案中,在你拒绝服从的情况下,公司要么按原有劳动合同执行,要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向你作出经济补偿,或者额外向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此外,公司再无选择。

颜东岳 法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