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檢察長和監獄長「三長」同時出庭的可能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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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關鍵是“三長同庭”,我想有兩種可能性。

最有可能的是“監獄長”涉嫌犯罪。

監獄長涉嫌公職人員犯罪,比如貪汙、受賄、翫忽職守、虐待被監管人等等,監察委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提倡檢察長帶頭辦案,檢察長審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開庭時,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同理,法院院長作為審判長主持庭審。這樣,檢察長支持公訴、院長主持庭審、監獄長出庭受審,“三長同庭”。


還有一種可能性是監獄長作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獄內人員犯罪是由監獄進行偵查的,比如獄內人員傷害、盜竊、脫逃等等,監獄長也是可以作為偵查人員行使職權的,雖然並不多見。開庭時,受審被告人如果提出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或誘供的違法行為,作為公訴人的檢察長可以提請法庭要求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為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合議庭是會採納公訴人意見的,此種情況下,作為偵查人員的監獄長出庭,詳細闡述訊問被告人的情況,並接受控辯雙方及法庭的詢問,以證明偵查程序合法,這是庭審由“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的轉變,目的是切實保障司法公正。此種情況下,也是“三長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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