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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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上拆迁,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至于征收耕地不涉及房屋的情况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按照最高为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实践中建议当事人按照自己土地的年均产值来主张补偿。但是把握一个原则就是征收拆迁不能降低你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二、关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目前没有一部较完善、完备的法律法规,且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又不适用城市房屋征收的规定,所以造成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也因为各个地方生活水平的差异,一般补偿标准也一样,但是补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低于您现有的生活水准。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可以归纳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原则有:(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有:(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 营运损失补偿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迁律师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每个地方经济状况不同,补偿标准不一,这些也是有一个基本原则,详情见视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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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所什么事都是有规矩的,拆迁过程也是如此,程序如何履行、手续如何齐全、补偿如何合理,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意义所在。然而实践中,拆迁方不顾法律法规而违法操作现场比比皆是,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为被拆迁户们谈一谈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猫腻是什么。

一、征收主体猫腻

1、法定批准机关:

(1)农村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一)(二)(三)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即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机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有这两级政府具有征收资格。

(2)国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即国有土地征收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

(1)农村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即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单位:区县级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即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二、以何名义(项目)可以拆迁

1、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补偿的猫腻

1、集体土地房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宅基地补偿费。

(2)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国有土地房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示:中国毕竟地大物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哪个地区到底补偿多少,但是拆迁补偿是有原则性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拆迁办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人头补偿,都要保障被拆迁人在同等地块享受到原房屋面积,这也是最低补偿标准,如果低就是违法毫无意义。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现行的土地征收标准制定,紧密结合我国土地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也有着自己的依据和原则。

(1)间接补偿原则。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的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土地原年产值制定,一般也就是几万元一亩,但这块地出让时,每亩地的出让价可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

(2)原用途补偿原则。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征收土地按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所征收土地如果是耕地,原用途是用来种地的,要按照耕种的收入来给予补偿,你不要管征用后土地价值是百万还是千万。

(3)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土地征收是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但农民的利益也不能有损失。因此,征收土地要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长远生计无忧。国家多次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提出省级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偿倍数。

(国土人说土地事。解析土地法规政策,跟踪最新国土动态,解疑土地矛盾纠纷,维护大众土地权益。敬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土人雷语”,欢迎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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