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制定的原則是什麼?

土地觀察員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歡迎關注京尚拆遷律師。


一、集體土地上拆遷,目前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經就土地徵收補償適用問題作出了規定,“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但是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至於徵收耕地不涉及房屋的情況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按照最高為前3年年均產值的30倍,實踐中建議當事人按照自己土地的年均產值來主張補償。但是把握一個原則就是徵收拆遷不能降低你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二、關於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目前沒有一部較完善、完備的法律法規,且對房屋徵收的補償安置標準又不適用城市房屋徵收的規定,所以造成徵收補償安置標準不統一。也因為各個地方生活水平的差異,一般補償標準也一樣,但是補償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能低於您現有的生活水準。

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可以歸納出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制定的原則有:(1)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

具體內容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完善徵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徵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項目有:(1)宅基地補償費;(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6)非住宅房屋 營運損失補償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遷律師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每個地方經濟狀況不同,補償標準不一,這些也是有一個基本原則,詳情見視頻:\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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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矩不正,不可為方;規不正,不可為圓。所什麼事都是有規矩的,拆遷過程也是如此,程序如何履行、手續如何齊全、補償如何合理,這就是法律規定的意義所在。然而實踐中,拆遷方不顧法律法規而違法操作現場比比皆是,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為被拆遷戶們談一談拆遷過程中普遍存在的貓膩是什麼。

一、徵收主體貓膩

1、法定批准機關:

(1)農村集體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一)(二)(三)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即徵收集體土地批准機關: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只有這兩級政府具有徵收資格。

(2)國有土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即國有土地徵收機關:市縣級人民政府。

2、實施單位

(1)農村集體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即徵收集體土地實施單位:區縣級人民政府。

(2)國有土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即經過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授權的房屋徵收主管部門。

二、以何名義(項目)可以拆遷

1、集體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國有土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補償的貓膩

1、集體土地房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即宅基地補償費。

(2)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2、國有土地房屋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提示:中國畢竟地大物博,現行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哪個地區到底補償多少,但是拆遷補償是有原則性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二款規定,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也就是說不論拆遷辦貨幣補償、產權置換、人頭補償,都要保障被拆遷人在同等地塊享受到原房屋面積,這也是最低補償標準,如果低就是違法毫無意義。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現行的土地徵收標準制定,緊密結合我國土地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也有著自己的依據和原則。

(1)間接補償原則。徵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徵地補償款是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的補償,補償標準是按土地原年產值制定,一般也就是幾萬元一畝,但這塊地出讓時,每畝地的出讓價可能會達到幾十萬、甚至幾百萬。

(2)原用途補償原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47 條規定,徵收土地按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也就是說,所徵收土地如果是耕地,原用途是用來種地的,要按照耕種的收入來給予補償,你不要管徵用后土地價值是百萬還是千萬。

(3)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生活的保障和收入來源。土地徵收是為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但農民的利益也不能有損失。因此,徵收土地要保證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長遠生計無憂。國家多次提出:“縣級以上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並提出省級政府可適當提高補償倍數。

(國土人說土地事。解析土地法規政策,跟蹤最新國土動態,解疑土地矛盾糾紛,維護大眾土地權益。敬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土人雷語”,歡迎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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