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宮」實爲幹部恥辱,幹部應有廉潔操守

粟某、李某二人共事期間,不僅帶頭違紀,把所在單位攪得渾濁不堪、烏煙瘴氣,還頻頻帶頭以集體決策之名違規為班子成員謀取私利,甚至變相地不執行上級惠民政策,侵害群眾利益。(中國紀檢監察報 9月10日)

“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這起案件,可以說是近年來我市查處的單位前後兩任主要負責人‘前腐後繼’的典型案件。”鼎城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曹陽說。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被查處了一次,沒長記性,反而長了躲避調查的“經驗”。“一進宮”後的粟某天真地認為“收紅包一次不超過5000,這是底線、紅線,千萬不能碰!”目無黨紀、國法最終導致“二進宮”。筆者認為黨員幹部在面對權力、金錢等誘惑時,要守住底線,築牢拒腐防變的心理防線,堅決不碰高壓線,不踩“紅線”,自覺抵禦歪風邪氣。

班子“集體決策”謀私利,這還是一起單位內部集體違紀的“窩案”。俗話說“上樑不正,下樑歪”,李新國、粟許波兩人的違紀行為,攪渾了鼎城區自來水公司這“一池水”。筆者認為,作為領導幹部應率先示範,做好表率,自覺講規矩、守紀律,以身作則,這樣才能收到“上行下效”的良好效果;黨員幹部應積極參與黨風廉政建設,互相監督、相互督促,維護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良好形象。(雅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