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乘客开车门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2017年4月12日早晨,孙某驾驶轿车停在某镇一幼儿园门口,一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经过停靠在路边的轿车时,撞上该轿车乘客张某正打开的车门。事后轿车司机孙某移动了现场。孙某最终被判担责,赔偿伤者近1.8万元。

  法官寄语: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己不应改动事故现场,应该报警,等交警来作处理。(榆阳区人民法院霍扬 、刘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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