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 產證上竟然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來源:楊博士說車(ID:yangboshi896),知行合一,瞭如指掌!

二手房買賣中的那些事兒

案例一:

買受人王先生與業主李先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該房屋業主系名義所有權人,實際所有人為業主的妹妹。

買受人一直與其妹妹商談交易細節,並簽署合同,交完全款,正在過戶登記的過程中,房屋名義所有權人李先生的妻子去房地局主張其對房屋交易並不知情,要求中止過戶。導致王先生已經全部支付了款項,也已經搬入該屋內居住,卻無法取得不動長權屬證書。

買二手房 產證上竟然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溫馨提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同所有人,最常見的就是夫妻,一定要同時簽訂至少應當共同商議,如果始終只有一方出面,應要求其提供公正委託文書。像本案的這樣的情況可以得到避免。買受人可以正常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援助:

本案情況比較複雜,是名義和實際權利人之間發生了糾紛,這個房屋要繼續交易的話,要不然需要證明李先生的妻子事先知情,則無權以共有人不知情為由阻礙過戶。

李先生的妹妹需要提起訴訟,主張其為實際權利人,最終以法院判決為準,以實際權利人的身份配合繼續辦理過戶手續。

但類似案件,如果實際所有權人不同意買房(如買方是和名義所有權人簽訂買賣合同),通過法院確權,那麼買方只能通過“合同違約”來向名義所有權人主張違約及違約金,如果通過中介購房,中介也應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各位在買二手房的時候還是應該留個心眼!畢竟現在房價漲太快,過長的訴訟時間換來的違約金可能也趕不上房價飆升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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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一起二手房交易,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該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書,遂約定買受人先交納定金5萬元,其餘購房款項待房產證辦理下來後,以貸款的形式向出賣人支付。

簽訂合同時,出賣人預估房產證應當在半年左右取得,遂向買受人交付了房屋。未料到兩年多房產證仍未辦理,且其後何時可以取得遙遙無期,出賣人多次與買受人協商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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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目前大量的糾紛就因為出賣人反悔違約導致,而本案並非如此,出賣人是願意出賣房屋的,只是對於自身房屋的交易條件嚴重估計錯誤。導致在僅收到5萬元定金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付居住,且目前何時收回後續房款不明。

對於買受人來說也無過錯,其是依照合同約定條件履行約定。目前沒有房產證也無法辦理後續貸款手續。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要對後續交易條件進行明確約定,例如房產證遲遲不能辦理,如何處理?出賣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或採取其他交易方式?本案由於雙方未約定,導致糾紛。

法律援助:

這樣的一起糾紛,在律師看來,雙方都沒有故意的過錯,作為出賣人其樂觀的估計了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出賣人的這種估計也是根據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的承諾做出,所以沒有故意的過錯。

但是由於房屋遲遲不具備正式交易條件,且後續何時能夠辦理不明確,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給與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本宗交易無法滿足交易條件。如果一直放任由買受人僅僅支付5萬元就居住在該房屋中,則對於出賣人來說顯然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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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整理自1018“楊博士說房”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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