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保的妈妈们,你的生育津贴到账了吗?

自从上一期推出了

关于佛山五区职工参保准妈妈们必备手册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的办理

产检、分娩办理一条龙指引后

有市民留言希望推一期关于办理生育津贴的内容

职工参保的妈妈们,你的生育津贴到账了吗?

职工参保的妈妈们,你的生育津贴到账了吗?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生育津贴”是什么?

生育津贴是职工(包括男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

①顺产的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备注:顺产产假的: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178天;80天计生奖励假不计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

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③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④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享受假期天数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注意

1、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同时施行节育手术,或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2、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奖励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自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并经审核后的次月起发放给用人单位。在未办理或者未符合条件办理生育保险津贴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生育职工的工资。

了解完生育津贴

我们接下来看看各区的办理情况吧

禅城区

受理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的:

1. 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1份;(1、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选其一;2、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的,只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原件1份;(申办人数10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3)代办人身份证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用人单位对公账户1份;(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如因单位内部管理要求而无法提供对公账户原件的用人单位,可提供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公账户复印件代替原件;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的,只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如因单位内部管理要求而无法提供对公账户原件的用人单位,可提供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公账户复印件代替原件。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1份;(1、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单位盖章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不用提供;3、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6)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1份;(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4、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7)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1份;(1.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至少含休产假期间;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8)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原件1份;(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至少含休产假期间;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9)省内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1份;(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0)社保征收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原因导致缴费异常影响待遇的需提供,由征收部门出具证明或由负责的征收金融机构出具缴费证明。)

(11)结婚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3、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12)配偶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3.港澳台户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的提供护照。)

(13)用人单位的情况说明1份;(收原件;账户信息与该单位信息不符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14)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1份;(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且有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

(15)法人代表账户1份;(1、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时提供;2、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16)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1份;(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的,只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3、申请难产、终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贴及计划生育津贴的提供,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4、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17)劳务派遣协议1份;(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属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提供;3.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18)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1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之一。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2、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3、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提供;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19)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1份;(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原单位未注销的,原单位申领津贴时需提供新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没有单位公章的,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符合由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条件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月1日起1年内,直接向参保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生育津贴:

1、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1. 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选其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1份;(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1份;(佛山市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原件1份;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不用提供;3、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4、本市计生部门出具。)

(6) 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3、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7)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3.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时提供;4.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其雇工的劳动合同,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8)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1份;(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9)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属于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提供;3.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时提供。)

(10)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为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3.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

(11)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1份;(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2)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1份;(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3)结婚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3、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14)配偶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3.港澳台户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的提供护照。)

(15)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1份;(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3、申请难产、终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贴及计划生育津贴的提供,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16)劳务派遣协议1份;(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属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提供;3.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17)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1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之一。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2、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3、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提供;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办理程序:

1. 申办人持所需材料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需对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及《生育保险业务受理告知》,将材料转交到社保分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补正资料通知》;

3. 社保分局工作人员进行初核、复核、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 如审核意见为按规定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把款项拨付到申办人提供的账户上,申办人可以直接到银行查询到账情况;如需要《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核定表》,可以凭《受理回执》和参保人或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如审核意见为不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保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办人按法定方式领回申请材料。

办理部门:

参保所属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禅城区直参保人可在禅城区任一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办理

受理地址:

所属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而一门式从受理到完成三级审核的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特别说明:

1、该事项涉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请携带参保人本人佛山市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3、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因此,所提交的“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中必须有医疗机构填写的具体休假天数。

4、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需提供“省内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原因导致缴费异常影响待遇的需提供“社保征收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若参保人在办理生育津贴前因上述情况已在分局递交资料成功办理“白名单”的,办理生育津贴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5、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日起1年内申请;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工资)且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申请;符合个人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月1日起1年内申请。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从2018年5月1日起,禅城区直参保人可在禅城区任一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本业务。

* 病理性妊娠(异位妊娠、葡萄胎等)不能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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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生育保险基金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的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人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例:以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平均工资3147元为例

3147/30*98=10280.2 元

南海区

分娩和整个休产假期间必须是参保状态且按时缴费,才能全额申领生育津贴。

如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且产前已开始休假的,以分娩日期前15天为起算点,计发生育津贴给原用人单位。

如职工分娩时在旧单位未参保满12个月的,可由旧单位或转新单位继续参保至满12个月后再申领,由分娩时所在单位申领。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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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一览表

提示:

1、没有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2、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供核对。(注:其他情况不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3、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属于生育保险范畴,不能申领生育津贴。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时,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收取其未参保雇工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凭证作为辅证材料。

4、由他人代办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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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一览表

提示:

由他人代办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津贴自办结签收日起算30天内到账。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

2015年1月1日(含)之后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基数÷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其中基数指的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的是自然年),若用人单位无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则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计算。

其他事项:

(一)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以分娩日期核定。分娩日期在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按本指南的标准执行。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限: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须自分娩或终止妊娠之日次月起1年内申请;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月的1年内申请,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注:

1、病理性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各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www.fssi.gov.cn

3、属市直机关单位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属南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区社保局生育保险科;其他单位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参保所属镇街社保经办机构。

4、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可提供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替代。

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核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

参保人如需查核社保局划拨生育津贴的数额,以及是否已发放的,可带备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参保人如需查核社保局划拨生育津贴的数额,以及是否已发放的,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1.带备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2.访问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网http://www.fssi.gov.cn/,登录个人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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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顺德区

享受条件:

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上月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单位申领

申请条件及手续

情形一: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日起1年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一)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假期生育津贴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和《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如下资料复印件: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2.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3.本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4.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之一。

5.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因单位内部管理要求而无法提供对公账户原件的用人单位,可提供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公账户复印件代替原件)供核对。

(二)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和《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如下资料复印件: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复印件;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情形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工资)且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除按照情形一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3.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办理地点及时限:

办理地点: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的参保单位所属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跨镇街申请)

办理时限: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注意事项

1、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时,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各表格资料下载网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www.fssi.gov.cn或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www.shunde.gov.cn/gdsdsi

3、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原单位未注销的,原单位申领津贴时需提供新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且有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时提供的账户信息与该单位信息不符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5、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且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6、职工本人成功申请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得再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7、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的非中文的证明材料的,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8、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内生育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时需提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在境外生育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结婚证明及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身份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时,提供结婚证明及夫妻双方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不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

9、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生育津贴由单位申领的:《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中的“单位/个人编号”栏应填写参加社保的单位编号(可先咨询单位),若确实不清楚可到社保机构交表时再补充填写。“申报单位/个人(单位盖章)”栏,应填写申报单位的名称,并与单位公章一致。

11、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的,使用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均可。

12、备注情况:用人单位已经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向相关部门领取了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可凭这份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替代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以证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个人申领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月1日起1年内),

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一)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

(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申请手续

符合由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参保职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三)本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除外)。

(四)享受待遇人的社会保障卡。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终止妊娠的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及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及时限:

办理地点: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的参保单位所属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跨镇街申请)

办理时限: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注意事项

1、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时,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各表格资料下载网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www.fssi.gov.cn或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www.shunde.gov.cn/gdsdsi

3、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可提供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替代。具体需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上面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申请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得再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5、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的非中文的证明材料的,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6、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内生育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时需提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在境外生育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结婚证明及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身份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时,提供结婚证明及夫妻双方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不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

7、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由个人申领的:《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中的“单位/个人编号”栏应填写个人的社保编号,若不清楚可到社保机构交表时再补充填写。“申报单位/个人(单位盖章)”栏,应由职工签名。

9、若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因单位注销等原因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可通过以下方法查询生育津贴金额

鉴于生育津贴是核发给用人单位的,但是若员工想要了解具体的发放金额,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查询,或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单位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咨询了解。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顺德区局医疗和生育保险科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东路45号

大良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基三路22号之8

容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大道中44号

伦教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城路7-13号铺

陈村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路宏富楼之10-17号

北滘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5号首层之一

勒流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02号

龙江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北路锦屏楼28号

杏坛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六路南18号

乐从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路16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均安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建安路6号

高明区

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假期生育津贴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可在单位所属社保办事处领取,或在社保基金局网上下载打印),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如下资料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之一。

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供核对。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如下资料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时除提供上述第一点或第二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个人申领生育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一)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

(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职工本人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②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③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④享受待遇人的社会保障卡。

⑤难产、生育多胞胎、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第(一)种情况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及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种情况还需提供: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申请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得再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须自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年内申请;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津贴发放时间: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划拨到指定账户。

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核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

参保人如需查核社保局划拨生育津贴的数额,以及是否已发放的,可带备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

高明区局医疗保险科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泰和路103号

荷城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荷城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

杨和地址: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中115号杨和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堂

明城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3号(明城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堂)

更合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355号更合镇政府西副楼一楼大堂

三水区

用人单位申领办法

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实际情况判断,一般是指镇街社保办事处,事业单位编制的则是社保局医疗工伤保险股)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假期生育津贴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如下资料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四)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之一。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供核对。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如下资料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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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领办法

符合由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条件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1)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提供的资料:

参保职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除外)。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终止妊娠的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六)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及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险已满1年的,须自分娩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年内申请;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结时限与发放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

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核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

参保人如需查核社保局划拨生育津贴的数额,以及是否已发放的,可带备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办理地址

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白坭镇行政服务中心:白坭镇府前路23号

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大塘镇大兴大道中96号

云东海行政服务中心: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二楼

芦苞镇行政服务中心:芦苞镇龙坡一路1号

乐平镇行政服务中心:乐平镇府前路1号

西南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西南街河口车仔路18号

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山镇迳口侨新路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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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上述内容经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共同核实,如对上述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佛山12345”在线向我们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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